两税合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新颁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已于今年开始在上市公司等执行,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基本实现与国际趋同。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及原则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实际经济情况和,又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更要注重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一、合并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采用相同标准的内容
(一)工资、“三费”的扣除标准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统一标准,并且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工资、费用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彻底废除“计税工资”的概念。全额扣除工资和有关费用还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工资等费用交由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更为合理。
(二)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对于直接捐赠,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从受赠方角度看,接受捐赠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所得税,双方就同一资产重复征税。
(三)折旧与摊销的扣除标准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外资企业则由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内资企业为原值的5%以内,外资企业则为不低于原值的10%。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也应借鉴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尤其在没有规定摊销年限的情况下,不应采用较长的摊销年限。由企业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标准
二、合并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保持一定差异的内容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实行限额扣除
(二)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资产减值的处理存在差异
三、所得税法中应体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明确规定: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处理,这已经在上市公司和部分国有企业开始执行。但是必须看到的是,大多数企业和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法较陌生。
新准则的规定打破了这种陈规,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税务人员在进行税收征管时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难度。在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中增列专门关于资产和负债处理的规定非常有必要,在税法中采用“计税基础”概念,这些都有利于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当然,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还存在众多的差异,如企业因改组发生的重估净增值、向关联方支付成本费用等,都需要进一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