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准则下自创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思考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所起的经济推动作用越来越明显,尤其在高新技术领域,衡量企业价值的主要标志已经由掌握有形物质的多少转变为对无形资产总量的拥有和利用。本文主要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自创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谈几点认识。
一、 关于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同时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某企业自行开发一套计算机财务软件,发生的注册及律师费共计32 000元,按准则规定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32 000元,而开发过程中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能计入资产价值,全部于发生期间费用化。这种对自创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理规定,一方面符合无形资产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特征,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同时也可以让企业得到税收优惠好处,及时收回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投资;另一方面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符合一致性原则。众所周知,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入账,在一定受益期间内分摊,而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与开发费用当期全部费用化,这显然不符合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比性。二是刺激短期行为的产生。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采用利润指标来衡量企业及领导者的业绩,而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及发展后劲关注不够,不可避免地出现缩减开发投入来追求眼前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三是违背相关性原则,低估无形资产价值。原会计准则规定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以依法取得时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显然这与无形资产未来预计收益无关,没有将真正的开发成本形成资产价值。而注册费与律师聘请费的金额相对研究与开发费用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价值显然被低估了。四是原会计准则对自创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直接导致了本属当期损益的注册等费用被资本化,与当期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对应,这是难以解释的,因此,研究与开发成本的费用化,显然违背了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