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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无形资产新准则应关注的几个界限

为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分别从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处置和报废、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在运用无形资产新准则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界限。

一、分清可辨认与不可辨认的 界限

《新准则》和《指南》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性标准包括: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新准则》里规范。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两类,其中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以上对比可见,《新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仅仅指可辨认性的非货币性资产部分,对于不可辨认的商誉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新准则》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存在“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一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表面上看,《新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似乎也就包括旧准则定义中可辨认无形资产部分(目前在《指南》中列举的主要范围和旧准则列举范围一致),但笔者认为,《新准则》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而且将旧准则中“包括”修改为“主要包括”,这将使得无形资产集合中的可列举性元素可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逐渐增加,显然,其涵盖的范围更具覆盖性、前瞻性、适用性,从而避免列举法挂一漏万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