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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税改革的探讨

房地产税是指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等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课征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现值。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且应缴纳的税款值会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增长而提高。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征收房地产税的意义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诸多问题。从计税环节来看,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增量环节,即开发流通环节,主要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另外还要缴纳各种收费;而在存量环节,即保有期间涉及的税种只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负低,且免税范围大,通常除了生产经营用房产以外,私人拥有住房一般无需纳税。这种典型的重交易轻保有的税制模式,一方面,造成开发流通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提高了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另一方面,保有环节税费种类相对较少,税负较轻,使保有者承担较低的经济风险,甚至没有风险,但却享受很高的增值收益,风险和收益明显不对等。而以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反映房产的市场价值,国家投资市政建设,却无法参与房地产保有环节增值价值的再分配,客观上更进一步激发了投机者和投资者的热情,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用规范统一的房地产税来替代目前房地产行业开发流通环节繁杂的税费,可以简化税制,减少工作量,透明税费负担,降低开发流通环节税费,此其一;其二,强化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课税,从而避免了业主空置或低效利用其房产,提高了投资者和投机者的成本与风险,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炒房现象;其三,减少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刺激二手房交易与流通,鼓励房地产向有真实需求的消费者流动,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其四,按房产评估价值征收房地产税,使地方政府也可以参与到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增值再分配中,既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增长的财政收入,又激发了地方政府致力于本地经济建设和市政建设的热情;其五,加强财富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