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主要变化探析
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初步建立了资产减值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规定简单,缺乏细致的解释。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利用现行会计制度中的不完善来操纵会计利润,为达到自身目的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随意调整的行为愈演愈烈。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发生了重大变革。现探析新资产减值准则与现行会计制度相比发生的主要变化。
一、资产减值的范围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资产的减值适用其他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
二、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现行制度中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且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新准则在减值测试的时点上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日,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