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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比较

股票期权(亦称认股权),是由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通常做法是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一般5年—10年),按约定的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在10万元以上)。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经营者可以获得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收入。如果在该奖励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已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那么奖励股份将被收回。股票期权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到九十年代,股票期权已经在美国与西方其他国家得到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票期权的实施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也就摆上了会计工作的议事日程。本文在对中外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国外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相关规范

国外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有关准则主要包括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72年发布的第25号意见书“对员工发股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APB No.125)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95年发布的第123号公告“股票补偿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SFAS No.123)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2002年11月颁布的第2号征求意见稿“以股票为基础的支付”(简称IASB ED.2)。

APB No.125规定股票期权的价值计量使用内在价值法。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部分。在实际应用中分两种情况,对于固定型股票期权,计量日即为授予日,故行权价格往往定为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期权内在价值为零;而对于可变型股票期权,计量日为认购股数与期权或行权价格均已知道的第一日,因此在授予日不作会计处理,会计期末以股票市价为基础,对认购股数和行权价进行估计,计算补偿费用,以后每会计期末对以前估计的补偿费用调整修正,直至持有人服务期满。内在价值法易于理解,但对于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难以适应复杂的股票期权,而且股票价格变化较大时,会计调整较繁琐,且有操纵利润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