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解读:财务会计视角
我国第三次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新公司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决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文结合财政部《通知》对新公司法从财务会计视角谈谈看法。
一、放宽公司资本管制
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前提;它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资本管制等方面体现出开放、市场和自治的价值取向,必将容纳更多的商业成长,有利于重塑中国公司的竞争力。
(一)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新公司法则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下调到三万元,而且不再区分从事的不同产业性质;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由一千万元下调到五百万元。
(二)建立法定资本制项下的分期缴纳制。新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三)放宽了股权出资的方式。旧《公司法》采用专门列举的方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而没规定是否允许其他出资方式。新公司法突破了这一限制,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财政部《通知》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