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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用税前扣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费用,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因此,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全额进成本,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而税收制度规定则不同。由于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便于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掌握“三个条件”

广告费税前扣除有其比较严格的前提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由此可见,对支付给非法承办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广告费,或尚未实际支付的广告费,或虽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广告费,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费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二、把握“四个标准”

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等税收规定执行。具体来说有四种情况:

(一)全额扣除。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新生成长型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费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这体现了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的税收优待。

(二)限额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一般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受益期较为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