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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其有两大特点:一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特定消费品;二是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针对这一特点,笔者认为,对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规避纳税环节的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税;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只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并将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该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但企业在确定关联销售公司的售价时,应注意只能适度压低价格,不能过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的税务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将一批原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有如下三种方案可选择:方案一:委托另一企业将该批原材料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二:委托另一企业将该批原材料加工成半成品,企业收回后再将该半成品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后对外销售。方案三:企业自行将该批原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后出售。根据现行消费税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或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用)÷(1-消费税税率)。同时,委托加工的烟丝、实木地板等应税消费品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企业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应按其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上述三种方案中哪一种可以实现其财务利益的最大化呢?现举例加以说明。

例如:假设甲企业欲将一批价值为300万元的原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M。有三种方案:委托乙企业将该批原材料直接加工成应税消费品M,并支付其加工费200万元,甲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委托乙企业将该批原材料加工成半成品N,并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万元,甲企业收回后进一步将其加工成M产品后对外销售,甲企业加工该产品共分摊成本、费用计100万元;甲企业自行将该批原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M并对外销售,共计分摊成本、费用200万元。假设该批应税消费品M销售价格为1 100万元。半成品N和产成品M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