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披露制度的构建与运行
一、审计委员会披露制度是基于强化公司治理监控机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自1999年发布以来,作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获得了世界范围的承认。2002年,经合组织开始对该原则进行修订,于2004年修订完成并发布。它深化了公司治理的进程,关注公司治理监控机制。该原则规定:公司治理框架应保证对所有有关公司的实质性事项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披露。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政策的披露,对评价公司的治理尤为重要,在许多国家这类披露现在已被要求成为常规报告的一部分,在一些国家,公司必须实施由上市监管机构制定或批准的公司治理原则,并有义务按照“遵守或做出解释”的原则进行报告。从这种意义上说,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制定、披露与审计委员会的报告符合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要求,应成为我国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进一步思考,对于董事会的其他专业委员会也应该实施相关披露制度,从整体上提高董事会运做的效率,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二、我国上市公司没有规范的审计委员会披露制度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我国于2002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为审计委员会制度所做出的规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诞生。由于才刚刚起步,我国审计委员会的理论与实践都处在初始阶段,在形式上还有很多不足,很多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如有关专家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成立审计委员会只是受董事会和外部董事的影响,不具有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动机;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吸纳独立董事都与管制部门出台的政策相关,不排除具有安抚媒体、装饰门面的嫌疑;由于数量少、时间短、法规不健全,在实践运作中有许多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在这些问题之外,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既没有要求披露规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更没有对章程执行有效性的分析与报告。因此,为了提高审计委员会对于财务报告程序监督的透明度,促进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效地履行责任,提高投资者的信心,笔者建议应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