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关于负商誉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

一、各国准则对负商誉会计处理的历史演变

(一)美国。1970年11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颁布了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APB16)和第17号意见书“无形资产”(APB17),直到今日它们仍是指导美国企业处理合并及商誉问题的蓝本。在APB16中,对负商誉作了如下规定:收购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支付的收购成本的差额,应首先按一定的比例调减非流动资产的价值,非流动资产价值调减至零后如果仍有差额,则作为递延收益在40年之内摊销。1999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在该意见稿中对负商誉的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收购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支付的收购成本的差额,首先冲减收购中获得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冲减后仍有差额,将按一定比例调减所有可折旧的非财务性资产及所购买的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若仍有剩余,则全部确认为收购当期的非常利得。

(二)英国。早期的英联邦国家曾把负商誉作为股东权益的增加,确认为资本公积,但在实务中该方法逐渐被放弃。1980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颁布的一份讨论意见稿中要求,负商誉应在购并活动的受益期内系统摊销至损益账户。1982年10月ASC又对负商誉处理作出了如下规定:因廉价购买引起的负商誉应作为准备,代表了未实现的利得,当与之相关的资产折旧出售时再转作己实现利得的准备项目;因购并活动的预期损失而产生的负商誉应作为一项准备,在预期损失实际发生时转入损益账户。1990年12月ASC又对其再次进行修订,要求负商誉应系统地摊销至损益账户。1996年6月,改组后的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了第12号财务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将负商誉作为一项负资产,不应摊销,但在投资的价值与收购的净资产价值的差额逐渐消失时,通过“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冲回。1997年12月ASB正式公布了第10号财务报告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作出系统的规范,对于负商誉,要求在进行以下处理后再加以确认:1.被购资产价值减损测试;2.审查所取得负债的公允价值,以确定不存在遗漏或低估现象。经确认的负商誉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披露,并在可预见的受益期内摊销计入损益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