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确认计量问题探讨
一、资产减值的确认
(一)适用范围。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
(二)减值的判断。新准则一是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是否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规定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减值的处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更具实务指导性。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的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合并企业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
二、资产减值计量选择的原则
本人认为在选择计量属性时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计量属性的科学性。二是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三是资产本身的特性。四是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五是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三、资产减值计量属性的选择
对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是国际会计准则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的普遍做法。它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这种做法在技术上的先进性是不容置疑的。
(一)美国。
(二)澳大利亚。资产减值计量属性选择公允价值,但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建议,认为资产应以购买成本确认,即购买价格加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而发生的费用。
(三)中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当企业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时,要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四、资产减值准备的追溯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应在收益表中确认为费用,我国会计准则也将各项资产的减值确认为当期费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有可能将应计入折旧中的资产损耗一次性计入某一年度的费用中,模糊了折旧与减值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若利用减值弥补资产损耗,不仅掩盖了资产在消耗中被弥补这一漫长过程,为企业调节利润留下一定空间,而且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追溯调整将资产的损耗计入恰当的年份,防止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减值时,对那些受过去已经发生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存在的因素(如科技进步)影响而减值的资产,应对减值进行追溯调整;而对于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事件(如资产坏损,经济、法律环境突变等不可预测的事件),由于不是以前各期积累的结果,也不对以前的核算有任何影响,可将其导致的减值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将资产减值计入以前年度,这样既挤掉了资产中的水分,又不影响当年的利润数字,从而造成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转到本期的现象。因此对减值的原因进行审核,制定相关措施,对部分减值进行追溯调整是较为妥善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