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方法探讨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它不仅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行为,导致企业对发展战略进行调整,同时也为企业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在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容的基础上,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等方面对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并且,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部分可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有限制,企业如果能够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也可以起到筹划的作用。
(一)销售收入筹划。
(二)税前扣除项目筹划。具体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项目筹划的主要思路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
2.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改进计价方式,延期纳税。
4.减少扣除与不得扣除项目的发生。
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在原企业所得税法下,利用税收优惠方面进行筹划主要有:其一,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许多行业的新办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两免”等多种优惠政策,但新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了上述优惠。其二,在全国各地的开发区、特区等国家特批的地域设立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法律规定我国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利润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个体业主和合伙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的营业利润除了要在会计年度末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在取得公司发放的股息以后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条件,在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前景、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自身的组织形式,以缴纳相对较少的所得税款。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业,一般采用公司形式;对规模不大的企业一般应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形式。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作为标准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方法,改为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当创立的下属公司处于微利状态时,企业应采用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照顾性税率。但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小型微利的概念,将企业的盈利水平控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