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一、总体结构比较。从准则的形式上看, 我国的会计准则包括总则、 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合同收入、 合同成本、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披露 6 部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目标、 范围、 定义、 建造合同的合并与分立、 合同收入、 合同成本、 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预计损失的确认、 会计估计变更、 披露、 生效日期等主体部分。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个说明性的附录, 附录包括 3 个部分: 会计政策的披露、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定、 合同的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提供了运用标准的实务指导。我国会计准则的总则部分相当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和范围这两个部分, 其中规定的内容大体一致。在定义中,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提供了建造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的定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固定造价合同定义中还包括了“ 在某些情况下, 它还附有可按成本调整造价的条款”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定义更全面, 包括的内容更广。我国会计准则列示了完工百分比法的定义, 这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没有的。另一个不同点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有关于建造合同是建造单项资产、 多项资产以及建造合同签订的具体解释条款、 对兼具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特点的合同处理情况。
二、 具体内容比较。 1.合同的合并与分立。 2006 年修订后的我国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已经基本一致。2.合同收入。确认对一项合同收入的估计, 会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随着未来事项的发生和不确定因素的解决, 收入的估计需要在整个合同的存续期内定期加以修订。在合同收入部分,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的构成都包括最初收入金额和合同工程变更、 索赔以及奖励性支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我国则是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此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包括了合同收入可能增加或减少的条款。在关于对合同变更、 索赔以及奖励性支付确认收入的限定条件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的都是“ 很可能” 形成收入, 我国会计准则是“ 能够” 形成收入, 在此类收入方面规定较为严格。在奖励款确认为收入条件的条款中第一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 合同进度大大提前, 很可能达到或超过既定的完工标准。” 3.合同成本。合同成本部分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别比较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合同成本包括 3 个部分, 除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外, 还包括“ 根据合同条款, 可特别向客户收取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所包括的内容也有较大的不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如果直接与合同相关并且能加以区分和可靠计量, 同时很有可能获得合同时应计入合同成本, 其他的计入当期费用,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与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论文格式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在两个会计准则中包括了相同的内容,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均是冲减合同成本。4.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部分中, 基本的确认标准均为建造合同的结果可以可靠的估计, 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 可靠的估计的标准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来制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有对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说明和具体确定方法, 我国会计准则中只有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编制的财务报表所提供的关于一个企业的交易事项的经济内容, 比将收入和利润的确认递延至完工时的财务报表更清楚、 更及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还对未来业务相关的合同成本的处理和已确认收入的可收回性有怀疑时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不可收回的金额或很可能得到补偿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我国会计准则并无相关的规定。对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预计的情况下,两个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对预计总成本超过总收入时立即确认为费用的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预计损失的确认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我国会计准则未包括, 但是关于预计损失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包括在了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中, 而且在我国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准则中, 建造合同结果估计变更的影响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来处理的。5.披露。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信息: (1)各项合同总金额, 以及确认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2)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 累计已确认毛利(亏损)。 (3)各项合同已办理价款结算的金额。 (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揭示内容除了上述各项之外, 还包括确定本期所确定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通过以上比较, 我们不难看出, 从总体上来说,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形式和内容上基本实现了一致性, 达到了实质趋同; 同时也发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的内容比我国会计准则要多一些, 也更详细, 具有较强的可理解性, 我国会计准则较为简练, 但在可理解性方面可能较为欠缺。我国会计准则在合同收入的确认方面体现了较强的稳健性, 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提供了较大的主观判断和选择的余地, 一定程度上缺乏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