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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工薪收入的职工已跨入高收入人群,但由于未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工资比重偏高,造成职工隐性负担增大。针对此状况,对现行税法充分研究,周密筹划,形成了一套合法可行的节税方案。

二、研究理论依据

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税收筹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年9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究。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模型建立

(一)筹划思路

为使工资、薪金收入滞留在费用扣除项目和较低税率的区间,主要运用两种方法:

1.将工薪收入尽可能地在各个月份平均;

2.利用月薪的超额累进和年终奖金的全额累进计算方法差异,进行适当的调节。

(二)各区域分割及线性图形求解

1.年收入在0—36 000元属于常规区域

年收入在0—24 000元间,此时应控制在每月2 000元费用以内。筹划方法:不要使用年终奖金计税,每月收入平均即可。年收入在24 000—30 000元间,此时全年24 000元费用已消耗完,超出部分应控制在5%的低税率以内。年收入在30 000—36 000元间,仍能将收入控制在5%的低税率区域。


2.年收入在36 000—59 500元区域

年收入超过36 000元后,费用区间和5%的低税率区间已经消耗完,超出部分进入10%税率区间,但由于年终奖属于全额累进,如果将超出收入放入此处,税金将大幅增加,所以应当先放到月度奖金中。

当收入达到54 000元时,月奖的10%区域已经消耗完,此时若将增加收入放入年终奖,就会造成税金大幅增加,若仍放入月奖,虽然进入了15%的高税率区,但增加的幅度不大,所以仍应当从月奖中增加收入。可以列坐标图:

图1中,X轴表示超过54 000元的收入数,Y轴为超过部分缴纳的税金,射线Y1表示月奖发放,射线Y2表示年终奖发放,斜率表示税率,275元表示年终奖由5%向10%全额累进时,增加的税金,即(6 000 0.01)×10%-25-6 000×5%=275。

由上可得方程组:Y=15%X

Y=275 10%X

解之可得:X=5 500元,Y=825元。

3.年收入在59 500—72 000元区域

由上可得,年收入达到59 500后,再增加收入就应该把月奖中15%税率区间的收入全部转移到年终奖中去,享受10%的税率。此时筹划的思路是优先将10%税率区域消耗完,可得全部消耗完10%税率时收入为24 000 6 000 18 000 24 000

=72 000元。在59 500—72 000区间可采用两种方法:1.将月奖充满10%部分固定下来,可得24 000 6 000 18 000=48 000

元(即每月4 000元)固定,剩余在年终奖中发放;2.将年终奖金定为24 000元,剩下的在从月奖中发放,操作时将其在12个月里均摊。


4.年收入在72 000—130 000元区域

超过72 000元后,超出部分进入15%税率区间,但由于年终奖属于全额累进,所以应当先放到月度奖金中。收入达到108 000元时,月奖的15%区域已经消耗完,若仍放入月奖,虽然进入了20%的高税率区,但幅度不大,所以仍应当从月奖中增加收入。可以列坐标图:

图2中,X轴表示超过108 000元的收入数,Y轴为超过部分缴纳的税金,射线Y1表示月奖发放,射线Y2表示年终奖发放,斜率表示税率,1 100元表示年终奖由10%向15%全额累进时,增加的税金,即(24 000 0.01)×15%-125-(24 000×10%-25)=1 100。

由上可得方程组:Y=20%X

Y=1 100 15%X

解之可得:X=22 000元,Y=4 400元。

5.年收入在130 000—144 000元区域

由上可得,年收入达到130 000后,再增加收入就应该把月奖中20%税率区间的收入全部转移到年终奖中去,享受15%的税率。此时筹划的思路是优先将15%税率区域消耗完,可得全部消耗完15%税率时收入为24 000 6 000 18 000 36 000

60 000=144 000元。在130 000-144 000区间可采用两种方法:1.将月奖充满15%部分固定下来,可得24 000 6 000

18 000 36 000=84 000元(即每月7 000元)固定,剩余在年终奖中发放;2.将年终奖金定为60 000元,剩下的再从月奖中发放,操作时将其在12个月里均摊。
6.年收入在144 000—379 000元区域

年收入超过144 000元后,15%税率区间已经消耗完,超出部分进入20%税率区间,但由于年终奖属于全额累进,所以应当先放到月度奖金中。收入达到24 000 6 000 18 000 36 000

180 000 60 000=324 000元时,月奖的20%区域已经消耗完,此时若将增加收入放入年终奖,就会造成税金大幅增加,若仍放入月奖,虽然进入了25%的高税率区,但增加的幅度不大,所以仍应当从月奖中增加收入。可以列坐标图如图3。


图3中,X轴表示超过324 000元的收入数,Y轴为超过部分缴纳的税金,射线Y1表示月奖发放,射线Y2表示年终奖发放,斜率表示税率,2 750元表示年终奖由15%向20%全额累进时,增加的税金,即(60 000 0.01)×20%-375-(60 000×15%

-125)=2 750。

由上可得方程组:Y=25%X

Y=2 750 20%X

解之可得:X=55 000元,Y=13 750元。

7.年收入在379 000—504 000元区域

由上可得,年收入达到379 000后,再增加收入就应该把月奖中25%税率区间的收入转移到年终奖中,享受20%的税率。此时筹划的思路是优先将20%税率区域消耗完,可得全部消耗完20%税率时收入为24 000 6 000 18 000 36 000

180 000 240 000=504 000元。在379 000—504 000区间采用两种方法:1.将月奖充满20%部分固定下来,可得2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