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恶性竞争问题
一、恶性竞争问题的现状、形式及特点
近年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不惜以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的方式来开拓海外市场或提高市场占有份额的案例比比皆是,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些行业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每年由于内耗损失的利润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这种状况的出现表面上让中标公司成为赢家,实际上却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商务部、国资委等七部委最近就央企对外承包工程情况共同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指出恶性竞争问题正在严重威胁和危害这一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而如何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议题。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恶性竞争主要存在4种形式。(1)竞相压价、低价中标。这是恶性竞争最常见的形式,为了开拓海外市场或占有某一区域市场,一些企业报价远低于经营地或国际同行业平均价格甚至成本价。(2)抬高自己、贬低对手。主要表现为对自己进行不实宣传和推介,对对手进行恶意贬低甚至诽谤。(3)打压对手,垄断市场。主要表现为少数企业采取设置进入障碍、串标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达到对某一国家或区域的工程承包市场实施垄断的目的。(4)其他不正当手段。譬如,在一些腐败丛生的最不发达国家,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求项目的现象相当普遍。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恶性竞争形式各异,但大都具有5个特点。一是参与恶性竞争的企业比例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二是东道国越落后,恶性竞争就越普遍,问题就越严重。三是项目规模越大,合同条件越好,恶性竞争就越激烈。四是恶性竞争由非现汇项目逐渐向现汇项目蔓延。五是涉及面广,几乎存在于对外工程承包所有领域。
二 、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 主观原因
一是利益驱使。由于国内建筑施工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以及国际工程颇具吸引力的经济效益,一些企业不惜以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的方式来获取项目,以达到开拓海外市场或占有市场份额等目的。
二是短期行为。部分企业不注重发挥比较优势、开动脑筋走差异化发展道路,而是盲目依靠无休止的低价竞争等短期行为来抢夺市场。结果是近身肉搏,两败俱伤。
三是理念落后。一些企业只关注公司短期目标而忽视长期目标,只关注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只关注自身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这些落后理念的存在致使其参与恶性竞争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二) 客观原因
一是业务同质。随着走出去承包国际工程的中国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市场变得相对狭小,且企业之间业务同质化日趋严重。尽管市场也在扩容,但僧多粥少的局面始终没有改变。这也是恶性竞争发生的根源所在。
二是融资条款。部分由中国金融机构提供出口信贷的项目通常将由中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为外方获取融资的一个硬性条件。这一条款客观上加剧了中国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
三是外在压力。一些国有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承包商,在合同额和营业收入等硬性考核指标以及市场份额小即可能被大公司吞并的双重压力下,管理层可能会被迫做出采取包括恶性竞争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决策。
四是制度缺失。这是相关部门始料未及的,制度未及时跟进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制度的不完善和滞后性客观上纵容了恶性竞争的愈演愈烈。
三、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
(一) 直接影响及后果
首先,恶性竞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家利益受损。如果将中国政府视为一家中资企业联合体的话,那么由内部恶性竞争导致的经济利益外流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国家利益损失。
其次,部分承包商采取商业贿赂等不道德行为,导致中资企业整体品牌形象受损。2011年年初,为夺取菲律宾一世行贷款公路项目标,就有4家中国企业因涉嫌商业贿赂而被世界银行列入黑名单。根据以往案例,类似行为还可能遭到国际多边贸易机制的制裁。
再次,严重妨碍中国对外承包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与资源共享。恶性竞争行为造成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程度愈来愈深,取长补短、强强联合更是举步维艰。
第四,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中标的恶性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助长歪风邪气,严重侵害和打击其他正当合法经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外经营积极性。
最后,经常采用恶性竞争获取项目的企业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更大。这些企业因为只重视抢占市场而不关注项目现金流,一旦发生亏损或经营环境恶化,常常不得不用其他项目收到的工程款填补前面的亏空,造成现金流恶性循环。如果情况继续恶化,甚至可能因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给企业带来破产风险。
(二) 间接影响及后果
首先,与政府初衷背道而驰。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初衷之一是希望中国公司广泛参与国际竞争,与行业内世界知名企业直接较量,并以此为动力促进企业发现问题和差距,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但如今在一些特定区域市场中,竞争在某种程度上已变成窝里斗,这显然与政府的良好初衷相违背。
其次,降低了政府优惠政策的效用。对于一些由国内政策性银行向外方业主提供出口信贷的带限制条款项目以及由中国政府提供的贴息贷款项目,中国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使得政策效用大大降低。
再次,低价中标可能成为安全质量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低价中标将会产生传导效应,总包方为了维持自己的利润率,更容易倾向于将工程发包给资质不高但报价低的分包商,加之我国对外承包的工程项目大多属于所在国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就会对当地甚至东道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前不久山东电建总承建的印度电厂烟囱项目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就是例证。
最后,隐藏在表面中标喜讯后的实质性损害难以被发现和重视。一些通过恶性竞争方式进行海外经营的企业常常在中标前非常仓促,中标后则报喜不报忧,导致公司本部和国内审批部门很难发现可能导致实质性损害的潜在风险。
四、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一) 政府部门、商会、金融机构方面
对政府部门而言,可以采取7个方面的改进措施。(1)商务部作为对外工程承包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大政策协调力度,引导和监督企业有序开拓对外工程承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2)国资委应加大对同类央企的整合力度,同时重点推动内部资源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企业集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绩效评价与考核体系,缓解央企为提高财务经营指标而不惜进行恶性竞争的压力。(3)针对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之间业务同质化严重的问题,政府一方面应鼓励和推动企业进行联合、重组,走集团化、规模化道路,减少内部竞争,形成规模效应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应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比较优势,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在最熟悉最擅长的方面有所作为。(4)相关部门应制定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市场的总体规划,按照企业规模、专业、资质、资信等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守规企业给予公开表彰和政策倾斜,对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其对外经营许可证。(5)针对之前监管工作重点完全落在中标后审批环节而在投标环节的监管不力这一弊端,相关部门应改变工作思路,大力加强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许可管理,从而将恶性竞争行为遏止在萌芽阶段。(6)相关部门应制定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规企业形成强大的政策和道德约束力。同时督促企业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中资企业声誉和国家形象。(7)政府应重点培育和扶植综合实力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取消落后企业市场准入资格。同时要积极推进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从政策上支持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较强的中小承包企业,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群体。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推行分类管理,为不同企业创造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环境,从而最大限度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行为。
对商会而言,要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商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大项目协调力度,加速推进行业自律。在新的形势下,商会应与时俱进,尽快制订并实施新的协调办法,推动传统的滞后、单一协调方式向超前、立体化协调方式转变。
对金融机构而言,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挥其监督和引导作用。对于通过恶性竞争中标的项目,可以该企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将其列入黑名单,向其提出更高的融资条件和担保要求,必要时拒绝发放贷款。
(二) 企业方面
对企业而言,可以采取5个方面的改进措施。(1)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应加强相互合作,可以尝试通过协调报价、联合报价等方式参与投标。与单打独斗非得拼个鱼死网破相比,合作能变对手为伙伴,实现资源共享、借船过河、优势互补、扩大规模和分散风险,有百利而无一害。实际上,在国际知名工程承包企业之间,“强强联合”型和“优势互补”型合作模式正在越来越受到青睐和推崇。(2)有实力的承包商可以向EPC、BOT、PPP等国际工程承包高端领域发展,一方面可以拓展经营范围,为企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窝里斗。(3)企业应具有大局意识和前瞻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竞争与合作的关系。(4)有条件的承包商尤其是大中型承包商应加强同国际知名工程承包公司的合作,尝试借助对方的品牌和市场资源进入门槛较高的欧美等发达国家高端市场,以避免或减少在低端市场与兄弟企业间的低水平竞争甚至恶性竞争。(5)对于同一集团内有多家成员企业均具备对外经营资质的,集团总部应站在集团层面从国家利益出发,统筹安排,加大协调力度。如采取统一投标竞标、中标后联合经营等策略,争取最大限度减少内部竞争,实现共赢。
五、结语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对外工程承包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绝不能忽视内部恶性竞争带来的严重危害。要解决恶性竞争问题,当然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商会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但关键还是在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本身应自查自律,立足长远,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将对外工程承包作为一项长期的事业来用心经营,而不应将目光短浅、损人不利己的短期行为作为经营目标。为促进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各方应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应对,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彻底根治恶性竞争这一顽疾,从而达到实现共赢而不是两败俱伤,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个别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