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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租赁投资的会计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缘起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出台以后,其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引起了学术界激烈的争论。其中,尤以有关未实现融资收益与租赁投资净额的争议最为突出。

(一)关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争议

按照准则应用指南附录,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其中,“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入账金额应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初始直接费用,“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贷方金额等于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由此导出如下等式: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1)

同时,根据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由此可以得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初始直接费用)(2)

很显然,式(1)与式(2)是有矛盾和冲突的(徐哲,2009)。

(二)关于租赁投资净额的争议

租赁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这里也有令人困惑之处。试想,未来的租赁收入包括将来能收回的未担保余值,都是租赁期开始日那个“租赁投资净额”带来的,在出租人的现金流量图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本源”,以后带来的利益流入其实都是这个“本源”孳生的产物。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确实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但再次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会计估计变更影响的应当是以后各期的租赁收入,而不应当影响在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那个时点的租赁投资净额(实际上是本金或剩余本金部分),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项资产确实发生了减值,而减值的处理应当与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在逻辑上保持一致。

也许有人要问,针对从上述分析中发现的租赁准则的漏洞,如果对某些条款进行一些小小的修补能否使准则获得改善呢?笔者认为,如果不厘清对融资租赁中出租行为基本性质的认识,很难期待租赁准则会有大的改进。融资租赁中出租行为本质上是投资行为,有长期股权投资、有长期债权投资,为什么不能有长期租赁投资呢?把融资租赁中出租行为界定为长期租赁投资,无论是租赁准则的制定、理解还是租赁准则的执行,思路都会变得彻底清晰起来。

二、融资租赁中出租行为的本质

(一)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承租人的相对方看融资租赁中出租行为的本质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表面上是租赁设备和其他财物,实际上是融通资金。出租方很多时候可能既不生产该租赁物,也不经销该租赁物。与经营租赁以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计算租金有很大不同,融资租赁是以承租人占用对方资金的总量与时间来计算租金的。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所以出租人只是提供金融服务或融资服务的一方。由此,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是融资,出租人是投资,那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出租行为称为长期租赁投资有何不可?与此相对应,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由于实质上是融资的行为导致的长期应付款项,把它划为长期租赁负债也是情理之中的。

(二)从出租方的决策模式看融资租赁中出租行为的本质

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来看,融资租赁决策模式与债券投资的决策模式并无本质的不同。大家知道,根据现金流量图计算净现值、内部报酬率等指标,可以对投资项目的优劣作出基本的判断。这些投资项目的评价方法同样可以用在一项融资租赁是否可行的决策研究上。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假定它可以用一个亿资金做一项融资租赁业务,也可以把这笔资金用在债券投资上,比较两者的收益率差别,当融资租赁业务的内部报酬率低于长期债券投资的收益率时,金融租赁公司要么不做该笔融资租赁业务,要么提高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水平,贯穿其中的思维方式,不过是把融资租赁看成投资行为而已。既然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思维中始终把她自己的行为看成是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没多大差别的投资行为,会计要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就应该把它作为长期租赁投资来确认与计量。

三、长期租赁投资确认与计量的几个要点

第一,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长期租赁投资的入账价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假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初始直接费用以银行存款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租赁投资

贷:融资租赁资产,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等

很显然,不把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出租行为界定为长期租赁投资,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就始终摆脱不了令人费解的局面。

第二,租赁内部报酬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每一会计期间的租赁收入等于期初长期租赁投资账面价值与租赁内部报酬率的乘积,每一会计期间所收租金超过应确认为租赁收入的部分,应当冲减长期租赁投资的账面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租赁收入,长期租赁投资

第三,在租赁业务已进行一段时间后,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剩余期间内部报酬率。租赁剩余期间内部报酬率是指在重新计算日,使租赁剩余期间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重新计算日长期租赁投资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重新计算租赁剩余期间内部报酬率以后,后续期间租赁收入等于每一会计期间期初长期租赁投资账面价值与重新计算的租赁剩余期间内部报酬率的乘积。

第四,在租赁业务已进行一段时间后,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与租赁剩余期间可收到的租金总和已降至长期租赁投资的账面价值以下,应计提长期租赁投资减值准备,同时在后续期间不再进行租赁收入的确认。

总而言之,从长期租赁投资的新视角来解决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问题,可以使一切都显得简洁易懂,在理论上也无懈可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S].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徐哲.出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刍议[J].财会月刊,2009(3中旬):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