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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制造业环境信息披露实证研究

众所周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作为经济强省,江苏在环境保护方面任重道远。要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使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协调起来,企业首先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信息的披露,接受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的监督。

一、样本选取

样本选取江苏省上市公司。考虑制造业涉及面广并具有代表性,按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包括: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毛皮,木材、家具,造纸、印刷,石油、化学、橡胶、塑料,电子,金属、非金属,机械、设备、仪表,医药、生物制品等,因此以江苏省上市公司制造业为研究对象,通过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巨潮资讯等网站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之前在沪、深两市上市的江苏省上市公司制造业共查找58家企业。以各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和近3年(2006—2008年)年报为样本资料,利用统计与内容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对江苏省制造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分析研究。

样本企业上市时间为1993—2008年,江苏省制造业58家企业上市时间分布见表1,反映各年上市企业数量。一般情况下招股时间与上市时间一致,对少数企业招股时间与上市时间为跨年度的,按招股时间年度统计。


二、江苏省制造业招股说明书分析研究

(一)环境信息披露趋势分析

通过对58家企业的招股说明书按上市时间分别统计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得出江苏省制造业招股说明书环境信息披露趋势(见表2),由于上市时间跨度较长,同时考虑样本数量等因素,表2中上市年份适当合并列示。



统计分析表明,环境信息披露比例平均为69%,按上市时间分析,1995年之前,上市的企业均无环境披露信息,1996

—2000年间环境信息披露比例逐年上升,分别为25%、50%、71.4%、83.3%;2001—2005年间其环境信息披露各年之间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2006—2008年环境信息披露均为100%。

(二)招股说明书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质量

从招股说明书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看(见表3),主要在风险因素及对策、募集资金运用、业务与技术、发行人情况、公司发展规划中披露,其中,以前三项居多。

进一步对2006至2008年间15个上市公司重点分析,15家企业均在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了相关环境信息,占100%;9家企业在业务与技术中进行披露,占60%;5家企业在风险因素中披露,占33.3%。可见2006年以来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更注重募集资金运用以及业务与技术。

经过对招股说明书环境信息的内容分析发现,在特定时期所反映的内容具有共性或某些特点,现将其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0年之前)、第二阶段(2001—2005年)、第三阶段(2006—2008年)。

第一阶段上市的企业,其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在风险因素中简单披露,字数也很少。第二阶段上市的企业,其环境信息披露较前者要详细,但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详尽程度差距较大,存在随意性,一般缺乏具体数据说明。第三阶段,环境信息披露较充分,一般在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与技术等方面详细披露,对存在废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污染等污染物的具体环保措施分别披露了处理方法。披露企业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还披露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因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3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等,环境信息披露量化指标(包括货币性与非货币性)增加。如云海金属(2007年上市),披露了公司近3年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的实际支出(包括资本开支和费用开支)以及未来3年的支出计划,并说明公司未来3年环境保护费用预期较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相应进行环保投入。

三、江苏省制造业年度报告分析研究

(一)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江苏省上市公司制造业近3年(2006—2008)年报,统计分析其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见表4。

2006-2008年报,各企业主要在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注释、重要事项三个项目中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其中以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注释披露较多(见表4)。此外,有1家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红豆股份)、3家企业在社会责任中披露,包括康缘药业、宝胜股份、航天晨光。

由表4可见,江苏省制造业2006年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为31.3%,根据张星星等对2006年年报分析,环境信息披露比例平均在50%左右,显然江苏省制造业上市公司2006年环境信息披露比例较低。2007、2008年分别为55.6%、55.2%,基本处于稳定水平。由此认为,江苏作为经济强省并未显现环境信息披露的超前性,经济发展与环保意识并未协调。

从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析,“董事会报告”中,主要集中在风险因素、节能减排的定性描述,在投资情况中对企业的环保投资项目进行阐述,包括投入资金数额、累计投资、完工程度等; “财务报表注释”中,环境信息主要体现在“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营业外收入”、“环保补贴收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报表项目及其说明中;“重要事项”中,披露比例相对较低,主要涉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企业合并等过程中环境污染处理问题,对于涉及环境问题的重要工程项目,在建工程同样反映在重要事项中。如红豆股份2008年污水改造工程信息披露。值得关注的是华芳纺织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注释中均披露了污水处理的环保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及其相应成本等,这反映企业重视环境保护,企业治理环境污染不仅仅只产生成本费用,同样可以带来收入、效益,政府应大力提倡并正确引导。
(二)环境信息披露的连续性

为了反映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可比性,可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连续性进行分析。排除2006年到2008年新上市的15家公司,剩余43家公司中,连续3年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有12家,占27.9%;连续2年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有12家,占27.9%;只有1年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有13家,占30.2%;剩下6家公司没有披露环境信息,占14%。显然,单项比例中,仅1年披露信息的公司占比最高。如果假设能够连续2年及以上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认为能“严格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司仅24家,占比55.8%,这与在招股说明书中近3年100%比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再从前述信息披露的内容看,年度报告中信息披露分散,各企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受个人偏好、利益驱动,随意性大。由此可见,信息披露缺乏连续性、规范性、可比性。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江苏省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年度报告分析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启示。

(一)招股说明书环境信息披露不断完善,信息披露较充分

从招股说明书环境信息披露发展过程看,环境信息披露已逐步详细与完善,特别是2006年以来,环境信息披露充分并具有规范性。这得益于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与完善。回顾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1997 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中关于“发布招股说明书正文的风险因素与对策”中规定,要求公布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行业竞争情况,包括环保因素的限制、严重依赖有限的自然资源等。自此,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关环境信息披露初步形成,并主要反映在风险因素与对策之中,但内容较空泛。2001年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1 号—招股说明书》,要求企业对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公司对人身、财产、环境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并要求披露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及采取的措施。2003年与2006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2006年5月修订并执行的《第1号——招股说明书》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在 “业务与技术”中规定,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3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与2001年、2003年的规范相比,强调了企业污染治理情况的披露,同时要求披露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3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募集资金运用” 中应披露: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与2001、2003年的规范相比,要求增加资金投入情况的信息披露。这就是为什么2006年之后环境信息披露较充分的原因。由此可见现行规范更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比例不高,披露方式不规范,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较低

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表明,年度报告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不高,近2年均在55%左右,相对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要低得多。从已披露企业的信息内容与质量看,环境信息披露分散,披露方式不规范,在披露时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使得环境信息的披露缺少一定的连续性,也降低了环境信息的可比性。样本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采用文字描述,大多数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只是提到要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没有提到具体的措施,即使提到措施也只是简单的文字描述,信息披露的量化指标少,主要以财务报表注释反映环保投资项目、支付排污费以及环境污染的奖励或处罚等,环境信息的有用性较低。

(三)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我国环境信息披露体系亟待规范

年度报告与招股说明书的显著差异,反映上市公司缺乏披露环境信息的主动性。研究表明,江苏作为经济强省并未显现环境信息披露的超前性,信息披露与地区经济并不相关,经济发展与环保意识并未协调。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准则不够完善,尤其是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2007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未对环境信息披露作出规范。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但《办法》仅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披露环境信息;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笔者认为在当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自愿性低的情况下,应要求上市公司所有企业强制披露,对无污染企业实行零报告制度。目前,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环境信息问题的具体规范还是空白,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年度报告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披露内容的可比性、相关性差。鉴于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质量,证监会、财政部等应尽快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指标等,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更要强化环保意识,承担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可见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用性、可比性,关键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张星星,等.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初步研究[J] .环境保护,2008(3B):27-30.

[2] 周星梅.基于实证分析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J]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8(3):39-43.

[3] 肖淑芳,胡伟.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议[J] .会计研究,2005(3):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