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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摘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的书面法律文件,对于投资者做出理性和较为准确判断,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现实中,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很不规范与充分,使得“信息不对称”情况进一步加剧,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加强对财务会计充分披露重要性认识,分析财务会计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改进充分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投资者;公众利益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行财务会计体系的局限性日益暴露,完善我国财务会计充分披露体系势在必行。本文将探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具体分析了现行我国信息披露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的合理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措施。
1 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1 财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不足
目前,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对外公布的上市内部控制信息界定为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可靠性、资产安全性密切相关且不属于上市公司商业机密的信息,不是所有的内部控制信息都要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必须对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意见,但是仍有近1/5的公司没有披露,在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企业当中披露也仅仅是流于形式,往往只有“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之类的简单一句话。
1.2 现行披露制度不完善
如果讲思想上不重视是表外信息披褥尴尬局面的根源,则制度不完善是造成信息披露尴尬局面的关键。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相关法规对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太少,这完全和他们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地位不相匹配。这就从制度上为公司管理当局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时提供了“用武之地”。信息不对称及表外信息本身可核实性很难,现在再加上制度上未予以规范,无疑对公司管理当局而言是“锦上添花”,客观上为公司管理当局营造了一个“不违法”的环境,这必然会损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比如现行财务会计体系对无形资产计量与披露存在较大缺陷。企业的大多数无形资产由于客观原因不便计量,或者由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原因不予计量,使得企业的无形资产在财务会计中无法得到正确的反映。尤其是知识产权与自创商誉的计量与反映最不合理。在日常会计活动中.由于谨慎性原则的存在,会计人员往往把那些能够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支出列作当期费用,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合理地确认和反映,这种现象在技术密集型企业更加明显。现行会计准则只允许企业在购买与合并时计量商誉。自创商誉是不允许计量与确认的。这样,在实践中就会带来企业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的问题。
1.3 虚假信息披露严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会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有些情况下相互利益一致,有些情况下存在利益的冲突甚至相互对立。因此,利益各方对财务会计的要求不同。财务会计的制造者为了满足各方的不同需求,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形成虚假的财务会计来欺骗某些或全部的财务会计使用者。在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利益中,处在首位的是企业的利益。企业往往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希望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其次是个人利益。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管理者,他们有能力有条件影响财务人员,通过制造虚假的财务会计,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财务人员作为虚假财务会计的直接生产者,他们一方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避免因违法违规而影响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必须接受企业负责人的领导,按企业负责人的要求制作财务会计,并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在某些时候,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也会对虚假财务会计采取“宽容”甚至“纵容”的态度。例如在有些地方,为了争取本地有尽可能多企业上市或者为了保住已经上市的公司地方政府会在各个监督关口大开方便之门,会对这些单位虚假财务会计采取默许的态度。更有甚者,有些基层政府或者摊派经济指标,或者直接指使所属单位造假,以实现自己的“政绩”。
2 财务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的对策与建议
2.1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的法规,这有助于强化国内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信托责任,具有根本的效力。在2006年7月15日,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参加会议并表示,此举意在“加快创建既融合国际先进经验,又体现自主创新,具有中国特色和影响力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 在国内基本建立一套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为主体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约机制。随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制定,内部会计控制方面将会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规范体系。但是,在操作性的层次上,尚有相当艰巨的任务。目前许多规范的诸多内容非常原则,可操作性相对较差,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可操作的问题,影响了其制约性和有效性。
2.2 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的内容从有利于控制资产流失,约束经营者经营行为出发,将企业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过程与企业内部披露信息结合起来。企业监管困难的深层次原因是委托代理链过长、真正负责任的责任人不明确。企业的多重负责人包括代表政府出资的部门、人大、全体人民、利益相关者集团和企业自身。因此,明确这些复杂的委托代理链上各部分的责任制度是十分必需的,通过规范监管过程,确保企业经营者做出有效的决策,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尤其要使企业领导人的任免高度透明,将董事会成员的提名程序公开;公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的收入和家庭资产变动情况;披露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对企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审查制,主要责任人资格报告审查制,大额贷款明细说明制;完善披露的经营指标,加强披露或有资产与内部资产营运状况;内部强化职代会和监事会职能,使其主动地通过多途径了解内部信息;外部加强宣传,让公众了解自身的权益,行使选择权,形成市场压力,促使内部信息因大家关注而公开。
2.3 加强表外信息披露的监督
在会计发达国家,表外信息的长度已大大超过财务报表本身的长度,表外信息构成财务会计体系十分重要的内容,已成为使用者正确理解报表数据和判断报表信息质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已加入WIO,要求会计改革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重视表外信息的作用,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有计划地规范不同企业表外信息的揭示方式,逐步加大报表附注中非财务信息和其他财务会计的披露力度,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对决策有用信息的需求。尽管表外信息本身的某些特殊性(如某些信息的不确定性)不便于监督,但目前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应该是对表外信息披露监督不力(甚至基本不监督)的主要原因。应该给予表外信息披露与之本身日益重要的地位相匹配的监督力度,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这是相关信息质量的保证。同时重视专家作用借以监督所披露信息的公允性,以提高其信息披露的质量。随着《证券法》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要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再次要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信息监察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最后证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规定。
财务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通过信息披露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把企业的整个监管和运营过程置于舆论的监督之下,完善对资产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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