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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复杂控股关系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文/郑梅莲 万 青



根据投资单位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策略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以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按照国际惯例,投资单位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作了详细的规范。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该采用权益法以及如何进行权益法核算,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60%的股份,拥有C公司的80%的股份,直接拥有D公司5%的股份;B公司拥有D公司70%的股份;C公司拥有D公司10%的股份(如图示)。根据权益法核算的一般原则,A公司按60%的比例计算享有B公司的权益,按80%的比例计算享有C公司的权益。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对D公司的收益是否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如何计算享有的投资收益。笔者认为,正确核算权益法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具有实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关系的应该采用权益法

A公司直接持有D公司5%的股份,尽管直接投资比例未超过20%,但该公司通过子公司B间接持有D公司70%的股权,通过子公司C间接持有D公司10%的股权,因而实质上已控制了D公司,对D公司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拥有D公司70%的股权,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C公司仅拥有D公司10%的股权,投资比例未超过20%,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对D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则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比例——应该按直接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

当投资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投资单位在按权益法核算时,对间接投资部分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是否体现在投资单位的账面上,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一是按有效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如上例,A公司按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有效持股比例55%(60%×70%+5%+80%×10%)计算对D公司的投资收益。当然这种方法下,B公司和C公司应该按成本法核算对D公司的投资。此方法的优点是:能正确计算A公司享有对D公司的投资收益,适合在合并报表时采用一次合并的方法(将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在同一层次与A公司合并);不足之处是不利于子公司按正常程序对孙公司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容易导致母公司和子公司投资收益复杂核算,在投资关系较复杂时,不易操作。另外,A公司按55%计算对D公司的投资收益,但D公司在以后股利分配时却只有5%直接流向A公司。

二是按直接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如上例,A公司按5%计算对D公司的投资收益,B公司对D公司按持股比例70%进行权益法核算,C公司按成本法核算对D公司的投资。这种观点认为,权益法核算时应该以法律主体为依托,各会计核算主体都应该按照投资准则进行核算,且各公司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与以后享有股利的现金流向是一致的。这种方法适合在合并报表时采用分层合并的方法(先编制B公司与D公司的BD合并报表,然后利用BD合并报表与C公司在同一层次编制A公司总的合并报表)。这种方法的缺点是不能直观反映A公司直接和间接享有D公司的最终投资收益。

笔者认为,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法较符合权益法核算规定,又能准确核算应享有权益,是比较合理的方法。

三、权益法核算的利润基数——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应以单体报表的净利润为基础

在子公司(B公司)也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B公司的单体净利润(法律主体B公司的净利润,包含对D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与合并净利润(B公司和D公司合并报表的净利润)可能并不一致。母公司(A公司)应以B公司单体净利润还是合并净利润来作为实施权益法的基础,实务中存在三种方法:一是以B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作为权益法的核算基础,该方法认为权益法核算应该以会计主体为基础,不应拘泥法律主体。二是以B公司的单体会计报表净利润作为权益法的核算基础。理由是子公司单体是一个法律主体,其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比例是有实际法律意义的。第三种是以子公司和合并报表净利润与单体会计报表净利润孰低者作为母公司权益法核算的基数,该方法认为应该以谨慎性原则为基础核算母公司的投资收益。

笔者认为,母公司计算享有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应该以实际能分到的利润为基础,B公司的单体净利润是利润分配的法定标准;而合并净利润则是一种会计行为的结果,因而,母公司(A公司)在实施权益法时还是以子公司(B公司)的单体净利润作为基础较妥。

接上例,假如2002年D公司的净利润为100万元,B公司的净利润为500万元(不包含对D公司的投资收益),C公司的净利润为300万元(不包含对D公司的投资收益)。其中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利润为30万元。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应计的投资收益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1)C公司对D公司的投资比例未超过20%,且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2)B公司拥有D公司70%的股权,因而对D公司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应计投资收益70万元(D公司的净利润100×70%=70万元)。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70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700,000

经上述处理后,B公司单体报表的净利润为570万元(500+70=570万元),B公司与D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为540万元(570-30=540万元)。

(3)A公司持有D公司5%的股份,尽管直接投资比例未超过20%,但实质上已通过B公司和C公司控制了D公司,因而对D公司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应计投资收益5万元(D公司的净利润100×5%=5万元);

A公司拥有B公司60%的股权,因而对B公司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应计投资收益342万元(B公司单体报表的净利润570×60%=342万元)。

A公司拥有C公司80%的股权,因而对C公司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应计投资收益240万元(C公司的净利润300×80%=240万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3,420,000

——D公司(损益调整) 50,000

——C公司(损益调整) 2?40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5?870,000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树人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