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理论及相应规范机制的思考
摘要: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不仅反映了公司内部融资的程度,影响着公司的财务结构和投融资活动,关系着公司的未来;而且反映了公司对股东投资的直接回报,影响着股东的投资热情和投资态度,更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及时准确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及趋势,对分析、预测与控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是必要的。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利分配 股权
公司分配给股东的报酬,是投资于股票收益的重要方式。分配方式不仅涉及股东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财务结构的变化以及公司的未来发展。因此,采用何种方式分配股利是上市公司都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的事情。
一、股利分配的相关理论:
1、股利无相关假设理论:1985年著名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迪利亚尼教授认为,公司所选择的投资政策决定了公司市场价值的高低。由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只是盈利减去投资之后的差额部分,且分红只能采取派现或股票回购等方式,因此,一旦投资政分配上的策已定,那么,在严格假设的资本市场上,股利政策的不同只说明股利和资本利得不同。
2、股利分配的税收效应理论:因为现金红利和来自股票回购的资本利得税赋不同,往往是现金股利税率大于资本利得税率,所以,在支付现金股利与其它股利分配方式之间,就会有差异。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不仅会对公司的市场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也使公司及个人的税收负担出现差异。即便税率相同,资本利得也有延迟纳税的好处只有在收益实现时缴纳。
3、股利分配的信号传递理论:现实中因为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公司经理们比外部股东了解更多企业的信息。外部股东虽然也可以依据公司的股利政策来评估和预测公司的价值,但内部人仍然可以巧妙地运用股利政策,改变市场对企业价值的看法。公司可以通过股利政策向市场传递有关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信息。一般说来,高质量的公司往往愿意通过较高的股利支付率把自己同低质量的公司区别开来,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4、股利分配的代理理论:在存在代理问题的前提下,适当的股利政策有助于保证经理们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即公司的利润应当更多地支付给股东,否则利润就有可能被公司的内部人所滥用,鼓动因而期望多分红,少留利。较多派发现金股利至少具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公司管理者将盈利返还投资者后,他自身可以支配的“闲余现金流量”就相应减少了。抑制了过度地扩大投资或进行特权消费,进而保护了外部股东的权益。二是较多地派发先进股利,可能迫使公司重返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易受到市场监督。这些将通过使管理者为巩固自己职位,而遵循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从而降低代理成本。
二、规范股利分配机制的对策
完善的理论对应的完善的股利分配机制和市场特征。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现行的股利分配机制:
1、股权结构方面的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不分配现象大量存在的本质原因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环境和上市公司体制环境的不适应,必须解决国有股股权过大、上市选择机制的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如高比例的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情况下,给全体股东送配股是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股及法人股的持有者得到的还是不值钱的非流通股,因此,他们往往放弃配股权。在这个扭曲的市场上,流通股市场当然不喜红利而狂炒送配题材,中国股市的每次送配都是真实的财产再分配。上市公司也以此方式来迎合投资者短期炒作的需要,完全不考虑公司业绩能否承受股本大比例扩张的压力。这就更加助长了二级市场的过度投机性,使我国股市缺乏长期投资者。可以说,中国上市公司不分配现象大量存在的本质原因在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环境和上市公司体制环境的严重扭曲。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企业上市选择机制的创新;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环境的再造加上市公司体制环境的再造。
2、上市公司自身完善的建议
上市公司应提高自身盈利能力要积极增强自身积累的内源式融资能力而不能盲目依靠股市“圈钱”的外部融资。我国上市公司平均业绩水平不高,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我国一部分上市公司是在争取到上市指标之后,匆匆进行股份制改造,并通过券商包装之后上市的。其上市的目标之一就是清偿债务或投资需求所驱动的低成本“圈钱”。因为企业盈利少,现金分红难,只有采取送配股或发新股等融资渠道再次“圈钱”,最终导致广大投资者回报低,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相背离。
3、税收法制方面的建议
首先,对转让有价证券方面的资本利得课征所得税这是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而在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法规还远未完善。其次,消除对证券市场上股利重复课税应提上议事日程。同时应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课征所得税,为国家股进入市场并最终统一中国的股票市场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前提。利息、股息和红利是投资者将货币生产要素投入到社会再生产所取得的所得,是对其推迟个人消费的补偿。目前我国缺乏避免对公司的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的机制,随着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消除证券市场上股利重复课税的问题也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4、明确股利政策的目标建议
股利政策实施的终极目标是如何使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不能形成以企业融资“圈钱”为上市企业最大目标的企业利益与股东权益的对立。采取什么样的股利政策,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如果企业是高成长型的企业,会吸引一些对持续的股利现金流量不很在意的投资者,即企业可采取暂不分红的股利政策。成长率较低的企业可能吸引寻求股利形式收入的投资者,即企业应采取定期支付红利的股利政策。
5、建立、健全退市制度,抑制市场过度投机
新的退市机制的配套实施仍存在一些缺陷,如股东告上市公司民事赔偿的渠道尚未完全建立。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而退市,应当是投资人承担风险;但如果是因为公司被大股东掏空、涉及欺诈上市和利润造假,这些公司的退市损失就不该由无辜的中小股东承担倘若证券民事赔偿机制迟迟不露面,由中小投资者对问题公司的退市承担风险,未必符合“三公”原则。目前,在法律尚不能够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能对违规公司进行有效处罚的情况下,实施连续3年半亏损即退市的制度,首当其冲受到伤害的无疑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的退市制度,一方面使上市公司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将促使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发生根本变化。目前,中国的退市制度有名无实,上市公司若利用不规范的股利政策甚至因造假而退市,对其而言只是失去了“圈钱”的机会,而其损失则由无辜的中小股东承担另外,“借壳上市”成了一些ST公司的救命草,退了市的公司经过一番“重组”又粉墨登场。
6、加强证券方面的立法工作的建议
我国在证券方面的立法已逐步开展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深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建议采取一系列对策来进一步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这些对策包括:第一,进一步完善证券立法,特别是完善责任体系;并且可以考虑对投资者保护进行专门的立法。第二,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执法权限,以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第三,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并考虑建立股东代表诉讼、集团诉讼制度。第四,建立专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第五,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建立证券市场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