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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物品可以分为四大类:公共物品、私人物品、自然垄断 物品、共有资源.其中私人物品既具有排他性又具有竞争性,公共物品既无排他 性又无竟争性.另外,公共物品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竟争性和非排他性,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 局部的排他性.

私人物品可在市场机制下通过价格的调节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公共物品 具有效用不可分割性、消费非竞争性、受益非排他性、生产经营规模性、利益外 在性等特征,当存在公共物品时,由于市场使得私人部门在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 时无力可图,市场机制就会出现失灵,资源配置也就无法达到最优状态。

对农业保险而吉,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而且农业生产 者购买农业保险,结果会让全社会受益,即增加农产品产t供应以达到价格下降, 减少灾后杜会救助等,具有很大的公益性.但同时农业生产者必须缴纳保险费用 才能享有保险保障的权力,所以农业保险又具有一定的排它性.由此可见,农业 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双重性.

因此农业保险难以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地调节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国家必须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保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使农户的 需求曲线D向右上方向移动;而由于保险存在大数法则(不考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更多农户投保会适当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表现为供给 曲线S向右下方移动,从而最终达到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