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基本涵义及分类
在 1995 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IAS32)中将金融工具定义为:“金融工具,指既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又形成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约①[19]”,之后又在修订的 IAS32 中指出现金、另一实体权益工具、合约权力等应为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2003 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其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IAS39)中明确指出,应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企业不是为了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20],并且相应的对四类金融资产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2006 年 2 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出台规范了我国现阶段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有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并且为具体的会计实务提供了操作性指导。在该准则的第八章中认为下列资产为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现金;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核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力[21]。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制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指的是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准则范围内的衍生金融工具,比如为了短期获利和赚取差价所持有的股票、债券等,以及不被作为套期工具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资产;②贷款及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非金融企业持有的银行存款、提供商品或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持有的债权(不包括有报价的)等以及金融资产发放的贷款等都可以被划分为这一类的金融资产;③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从定义可以看出这类投资大部分应为债权投资,因为股权投资到期日不固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包括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金融债等;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所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而没有被划分为以上三类的金融资产,可以包括在市场交易买卖的股票、债券等;准则中还规定如果原已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因管理当局持有意图发生改变,或企业没有足够能力将其持有至到期,可以将这类金融资产重新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此外,该准则还明确规定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初始及部分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计量基础,这一点也正体现了我国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大亮点——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新准则还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运用到多个具体的准则之中,那么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金融资产上的使用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充分的。2006 年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 2003 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相比,可以发现,我国的这一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如金融资产的四大分类,金融资产初始和后续的会计计量等,这也正体现了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不仅在经济上追赶世界先进国家,在国际通用商务语言上,即会计准则的制定上也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具体做法,进一步为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我国在制定具体准则时又考虑了实际的国情,以便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提法更符合我国语言习惯,比国际准则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说法更直观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