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收益论研究评述
超额收益论已成为商誉本质问题的主导理论观点。超额收益论认为“超额盈利一是强调比同行业平均盈利水平更高的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积累下,获取比同行业平均盈利水平更高的利润。
但是,短时间或者偶尔的获利并不是商誉,它只是短时间内的超额利润,也不能说明企业存在商誉。通常来说,企业被认定有商誉,就是说明企业在一个长期内存在的比其他同行业获得更多利润。
而每一个商誉的构成要素都对未来企业获得超额利润都提供了价值,而这个过程也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相互整合,共同实现的。商誉与企业是密不可分的,不能单独予以辨认,从量上无法可靠计量每个单项资产对企业盈利的贡献能力。企业拥有了商誉便可获得超额收益。因此,商誉的价值是从超额收益中体现出来的。
著名学者G.R.卡特利特和N.0.奥尔森,在其会计研究文集{:商誉会计》中认为:“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商誉的收益力概念是最切合实际的。让受和让出整个企业的主要动机是取得未来利润。在这种让受和让出企业的交易行为中所确定的价值,就是对企业收益力的评价。这种收益力通过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超过其各种具体资财和财产权利的数额而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