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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战略部署,对于债券市场来说,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发展仍是第一要义。因此只有通过提高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才能实现债券市场稳健、快速的发展。针对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需要从完善制度体系和营造管理环境两方面来提高市场信用风险管控能力。

(一)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

1、建立统一的信用风险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权责划分从英美等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看,其发展规模与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密不可分的。美国的管理体制是“证券交易委员会为全国统一管理证券经营的最高机构,同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分别对证券交易所内和场外的证券交易管理,形成了以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市场自律为辅的证券管理体系”。英国的监管体系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欧盟委员会中的证券监管委员会;第二层是金融服务管理局,是英国债券市场的直接监管当局;第三层来自债券行业协会,对二级市场进行自律监管。美国的监管模式注重发挥市场的自律作用,适合用于参与者熟知并遵守市场规则、信用环境较为完善的成熟债券市场。英国的监管模式注重发挥政府的行政监管能力,从监管层级设置看,比较适用于组成政治经济联盟的国家,从监管机构的属性看,比较适合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参考英美两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模式,同时考虑到我国债券市场处于发展初期,监管体系层级可设置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考虑目前央行对债券市场管理的丰富经验以及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可由国务院指定央行代为管理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第二层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分别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信用风险的日常监控和预警管理。待债券市场发展成熟后,可引入以市场中介机构和协会自律为辅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2、制定可操作的信用风险披露制度,明确信用风险披露标准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中,发债企业除了披露财务、业务等信息以外,还要披露历史信用记录,包括银行贷款偿还情况、贷款集中度、历史信用违约记录和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等,以更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处于构建初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还不完善,暂时还无法获得像美国那样详细的历史信用信息,但可以通过持续监控来挖掘影响发债企业违约的潜在因素。这就要求我国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披露制度要结合现阶段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来规范,同时也要遵循债券违约特征来制定信息披露的要点。比如债券违约之前,发债企业一般会出现停止支付货款、大量对外抵押资产、银行收回授信额度等异常特征,因此可以在制度中规定发债企业要定期(可以按月度)披露货款支付进度、资产抵押情况、银行授信额度变化等关键要点。同时将违反信用风险披露制度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进而提高发债企业违法违规成本。

3、重建信用评级制度,统一信用评级标准体系,改变收费模式行业标准是行业发展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各行业基本都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信用评级作为金融体系的一个细分行业,在统一了信用级别符号的前提下,同样也需要建立行业统一的评级标准。评级标准可以在监管机构的组织下由行业内各主要评级机构共同参与制定。美国次债危机告诉我们,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信用失衡是造成危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由于“发行人支付评级费”模式导致了信用评级机构潜在的内部利益冲突,使评级丧失了客观公正性,对由抵押贷款作担保的金融产品给予了过高评级。因此我国债券市场必须要改变现有收费模式,调解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信用失衡问题。目前中债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尝试的“投资人支付评级费”模式能解决潜在利益冲突矛盾,可以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行业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