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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人民币汇率压力的策略研究

信用风险披露制度方面,信息披露标准不明确,并缺乏对披露信息质量的考核环节。目前,在我国债券发行环节,要求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债项和主体信用评级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标准化的申报材料;在债券流通市场上,一般只要求披露季度和半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年度的审计报告。制度要求发债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对于信息披露质量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任何标准来核查,也无相关对应部门负责披露信息质量的考核。并且对于发债企业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用风险事件,也未设置明确条款加以约束。这进一步增加了发债企业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加剧了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积累的进程。



信用评级制度方面,现行收费模式与要求独立评级存在冲突,统一了评级符号定义但未统一评级标准体系。信用评级制度要求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结果时不得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但在目前评级市场竞争激烈、“发行人支付评级费用”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的评级机构在开展评级业务时所出具的评级结果不可能完全不受到影响。信用评级制度对不同债券产品的信用评级符号分别进行了统一,并详细说明了每个符号所代表的含义,并要求评级机构按照信用评级符号标准出具信用评级结果。但信用评级制度中并未对每个符号所对应的评级标准进行统一的界定,各评级机构可根据各自的评级体系来设定与符号对应的标准,导致债券市场出现不同评级机构对同一发债企业给出不同评级结果、发债企业通过选择评级机构来获得有利评级结果的情况。这不但违背了通过信用评级来揭示信用风险的目的,更重要的是扰乱了债券市场交易秩序,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