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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大股东控制与内部资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大股东控制与内部资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之间关系的研究是公司治理理论的热点问题,学术界最近几十年来取得了深入的进展。La Porta、 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2002)的研究指出,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公众公司中,大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会降低公司价值,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他们与外部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代理成本降低,公司价值提高;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大股东控制会产生两种效应,第一种效应是“激励效应”(Incentive Effect),即相对集中的股权解决了搭便车问题,大股东有动机、也有能力去监督公司的管理层,从而提升公司价值;第二种效应是“侵害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当大股东的控制权缺乏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制约时,由于大股东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不完全一致,大股东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而这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降低公司的价值;McConnell和Servaes(1990)发现内部股东持股比例与托宾Q值呈倒U型关系,当内部股东的持股比例从无到有并逐步增加时,托宾Q值随其不断上升,并在内部股东持股比例达到40%-50%时实现最大,然后开始下降。
  (二)国内文献 王立军以2002年至2004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财务杠杆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国有控制上市公司与民营控制上市公司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差异;国有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呈U形关系,民营控制上市公司则呈倒U形关系;国有控制上市公司财务杠杆比率与公司价值负相关,民营控制上市公司财务杠杆比率与公司价值则正相关。刘晓等通过对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异同的比较分析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与内部人控制之间的关系,并总结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机制的异同后认为:解决大股东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应从制度入手,针对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实质、具体做法与形成原因的不同,对大股东控制行为的控制主要应立足于资本市场的视野,从宏观的角度去构建,同时辅以对公司运营行为的规范,促进对大股东控制问题的解决。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则主要立足于公司治理的范围,从微观的角度来构建,同时辅以外围环境的保障,实现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两方面的机制不重叠,不交叉,双管齐下。赵卫斌、王玉春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用公司前五大股东的股权构成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同时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也表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在股权集中度很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关联交易行为可能并不支持大股东的利益输送动机假定(贺建刚、刘峰,2005)。从这点讲,股权集中度高也有正面意义。另外,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非流通股将逐步上市流通,各方主体的利益选择将统一于股价最大化,控股股东致力于提高公司绩效的内在动因增强。股权结构适当集中,也有利于股东监督经理层,减少委托代理冲突。在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经理层掌握剩余控制权,股东监督“搭便车”的现象更容易发生,使得股东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更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增加代理成本影响公司绩效。柳建华等从“效率促进”和“转移资源”的视角对我国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关联投资进行分析。以2002年至2004年的样本数据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的关联投资与企业绩效呈现负相关关系,关联投资并未增加企业价值,而是成为控股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源的一种渠道。进一步当上市公司前一年发实施了IPO或SEO,EBIT较高时,关联投资与企业绩效呈现负相关关系;而当上市公司ROE为负或3年平均ROE在6%至8%之间时,关联投资与企业绩效显著正相关,说明控股股东会根据上市公司可供转移的资源多少,通过关联投资将资源转出或转入上市公司,以实现控制权私利的最大化。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经济社会实际上是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来完成社会分工并进而组织起来的。这里的契约实际上是通常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存在于一切组织和企业的每一个管理阶层上。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业务中,一方的经济当事人知道另一方经济当事人所不知道的某些信息。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在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实际上是市场参加者之间信息差别的一种社会契约形式,它是掌握较多信息的代理人通过合同或其他经济关系与掌握较少信息的委托人之间展开的一场博弈。大股东有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之分。通常所说的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大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即相对控股。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与信息优势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大股东控制与管理层控制有时是同一的控制。从董事长的来源与地位来讲,在目前非流通股股东占据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如果董事长来自第一大股东,并在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往往会运用自己的权力将相关董事安插进管理层,造成大股东架空管理层的格局,进而牢固地控制着整个公司。纵观我国上市公司运行状况即可发现,很多上市公司中,董事长既是大股东的发言人,又是管理层的代表,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就形成了以大股东控制为主的同一控制。如(图1)所示,当大股东与管理层合二为一时,委托―代理关系就演变为大股东为代表的管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博弈,大股东利用其垄断控制地位与信息优势在与上市公司资产交易过程中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就在所难免了。
  (二)研究假设 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主要是通过在内部交易过程中影响资产交易定价公允性(评估价格)来实现的,而资产评估结果是资产重组中资产定价的主要依据,内部资产交易定价的高低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盈余和大股东的利益,因此可以预期,上市公司具有操纵资产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动机。那么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操纵资产评估结果的机会和可能性呢?考察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现状发现,相对于独立审计行业来讲,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显得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资产评估行业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范体系,同时资产评估行业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多头管理现象,而独立审计行业不仅有完善的法规和准则体系,而且行业管理权也已经统一到中注协和财政部。因此,相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职业判断的空间。资产评估业务相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更多地依赖于资产评估师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多的人为操纵成分。由于缺少相对客观的评价标准,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售评估意见进行逆向选择的成本较低,为上市公司购买评估报告操纵资产评估结果提供了可能。在上市公司具有操纵资产评估报告的动机和可能性的情况下,大股东控制对内部交易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是怎么样的呢?有理由认为操纵资产评估结果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关联交易中,因为在非关联方交易中交易双方是独立的,交易双方的自利动机会使得资产评估结果相对公正,而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进行交易时,交易的非独立性使得资产评估结果容易受到操纵。大股东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影响内部资产交易定价公允性大小程度指标用资产评估增值率来衡量。如果某项资产重组活动涉及的是上市公司出售被评估资产的情形,那么比资产实际价值更高的资产定价会有利于上市公司实现更多的盈余,而比资产实际价值更低的资产定价会有利于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在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交易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利己动机会使得资产评估增值率偏低,而在上市公司购入资产的交易中,情况正好相反。根据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中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上市公司与非大股东交易时资产评估的增值率
  假设2: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中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高于上市公司与非大股东交易时资产评估的增值率
  (三)样本设置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沪市上市公司2007 年1 月1 日年至2008 年12月31 日期间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研究对象。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一般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值、评估增减率、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提交日等内容。通过检索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证券期货类报刊信息检索系统》,获得沪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392 份,其中2007年披露247 份,2008 年披露145 份。本文以这392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样本。之所以选择2007 年至2008 年之间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研究样本,是因为根据上文的分析,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利用资产评估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较小(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价值回升不能转回,资产增值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这可以集中考察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中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行为。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是样本总体的分布情况。通过检索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公开信息来判断资产评估涉及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并进一步将关联交易分为与大股东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两种类型,以考察一般关联交易与大股东交易是否损害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并进而影响资产评估的质量。从(表2)可以看出:(1)无论是2007 年还是2008 年,接受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份数多于给出资产类型的评估报告份数,而其他类型最少,这说明大部分资产重组采用的是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方式。(2) 在接受或给出资产类型中,无论是在2007 年还是在2008年,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数量远多于一般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资产评估数量,这说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主要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进行。
  (二)样本均值差异非参数检验 首先对样本的增值率进行了正态分布假设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研究样本增值率不服从正态分布。在这种情况下,决定采用非参数检验方法对有关变量的增值率均值差异进行分析。(表3)是变量说明,分别检验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披露日、评估机构规模对增值率的影响。(表4)是增值率均值差异Mann2Whit2ney 检验的结果。从(表4)可以看出,在上市公司给出资产情形中,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其他交易类型资产评估增值率,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非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这符合上面给出研究假设1。然而,这种关系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这说明低评上市公司给出的资产并不是大股东或关联方侵害中小股东的主要手段。在上市公司购入资产交易中,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高于其他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并且在2007、2008 水平上统计显著,这符合上面给出的研究假设2 。而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虽然高于非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但统计上不显著,这说明侵害中小股东行为主要发生在大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的一般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情形中。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与资本市场相关法制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影响内部资产交易定价公允性,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对内部交易资产定价公允性影响程度指标可以用资产评估增值率来表述,在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交易中,与大股东交易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显著高于其他交易类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而在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中,与大股东交易的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其他交易类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但统计检验不显著。这说明在与上市公司内部交易有关的资产评估中,存在着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和掌握的信息优势操纵评估结果、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其手段主要是虚高上市公司购买来自大股东的资产,而不是低评上市公司出售到大股东的资产,因为在顺流交易过程中,无论从大股东信息优势,还是从利用控制地位操纵评估结果的角度讲,都要比逆流交易来的容易,当然也更加隐蔽。因此,这也是未来制定政策措施和实施有效监管的重点领域。
  (二)建议 (1)建立法律保护和法律救助制度,以规范的制度环境约束大股东。通过行政、法规的手段,从法律上营造出一个适宜的制度环境。赋予中小股东特别诉讼权,防止控股股东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实质违法;赋予中小股东特别否决权,确立少数股东否决权制度,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控制公司的意志;赋予中小股东若干特殊权利,使中小股东真正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避免“用脚投票”的现象。(2)加强市场监管,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保障机制,构成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成立具有权威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委员会,加强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3)严格公司运行行为,以规范的公司运行机制约束大股东。建立大股东监督机制,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重大决策如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及资源、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等事前公告征求意见等方式,形成对大股东控制行为的约束机制。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强化对关联交易的事前约束与监控。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保证董事会中有人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大多数的中小股东的利益。(4)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范体系,减少“自由裁量权”,增加客观标准和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逆向选择成本和违法成本;健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师协会,强化资产评估师协会业务指导,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