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知识产权战略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们党在十七大提出的“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是我们党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对世界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积极吸收的基础上形成的战略决策与部署。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是提高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对创新行为的制度性支持和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在2008年国家又适时的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将把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未来一个阶段的国家战略工程,这在制度上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笔者将在本文中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中的作用,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副局长张勤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定义为:国家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它与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共同构成国家创新体系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护智力成果,激发社会主体的创新热情。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共享性和可复制性,一旦被公开,他人可以很轻易的对其进行模仿与复制,而光凭权利人个人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如果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被他人复制,他的期待利益和投入的成本将难以实现,创新的主动性也将受到遏制。知识产权作为公权力对知识产品的确权行为,是国家对个体的智力成果的认可和保护,国家确认其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在一段时间内享有垄断性权利,使其对自己的智力投资享有持续的利益回报,这种“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的行为,必然使社会的创新热情得到极大地激发。现在,国家将知识产权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将增强对智力成果保护的科学性,更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创新氛围的形成。
其次,确立知识产权制度,引导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型经济转型。我国虽然在改革开放的政策下取得了经济的长足发展,但是从结构上看,我国的经济只是对外国落后产业的承接,整体经济处于世界产业链的下游,表现出一种以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整体的经济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了智力创新的利益回报,使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自由调节,向高技术、高潜力、高效益、高回报的高新技术行业流动,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促进文化产业、软件产业、设计产业、创意产业等智力产业的发展。而这些行业和产业既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创新驱动型产业,他们的发展必然使社会形成创新带动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推动创新的良性经济循环。
最后,适应国际规则,营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良好环境。我国加入WTO以后,面临着以TRIPS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挑战,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问题日益暴露,与欧美、日本等科技先进国家的技术和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使他们对我国的技术出口变得越来越谨慎。我国的技术基础比较薄弱,外来技术的“断粮”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在国内注册的外国专利产品进行保护、运用和管理,是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适应,也是我国对国际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使国内能建成一个良好的技术引进环境,有利于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和人材,将他们为我所用,实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有利于扩大同外国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使我国的科技发展与创新能有一个较高的起点。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体系性不强,缺少社会参与
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比较分散,有《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同时,单行法之间还存在某些不协调的地方。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在立法过程中企业与公众参与度不高,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意见。立法部门往往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多一些,对产业竞争和发展考虑少一些; 从供应方考虑多一些,替消费者考虑少一些; 有些规则和保护标准与实际脱离,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观念淡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时间太短,政府在宣传上力度较弱,导致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观念比较淡薄,模仿、复制他人智力成果的现象比较严重,企业或者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强,权利人对智力成果往往不去主动申请注册或者在被侵权时不能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国家的知识产权职能机构分散,地位比较弱势
我国虽然已经将知识产权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但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是一个协调统筹管理即知识产权局和几个具体机关,即版权局、工商局及其商标局、技术监督局和海关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在行政级别上知识产权局在中央只是副部级单位,在地方也只是副厅级甚至是处级单位,并且缺少强制执行的权力;在对自我角色的认识上仍然将知识产权部门当做注册机构或者纠纷申诉机构,而没有将其定位在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国家战略的执行者。4、对传统文化和特有资源等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强度不够。
智力创新从来不是“无本之木,无根之源”,它植根于对原有文化成果的继承之中。传统文化为智力创新提供材料和灵感,是创新的源泉,发掘和保护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资源对我国在外国知识产权占优势的困局下实现突围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在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上偏重于新技术和新智力成果,忽视了对传统的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现在许多传统文化形式被外国抢注,出现文化源地利用自身文化反而侵权的怪现象,使自己在本来拥有优势的领域也渐渐陷入劣势。
(四)知识产权人才缺乏,中介服务滞后
知识产权的应用、管理与保护需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专利、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代理、咨询、评估、以及法律服务等等去实现。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服务具有专业性极强的特点,要求相关的服务机构和从业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我国现有的服务机构大多脱胎于专利代理机构,缺少能够就知识产权大类进行综合服务的中介组织。虽然律师事务所也服务于知识产权诉讼,但大多欠缺专门的知识,使得诉讼旷日持久,耗费巨大。虽有业系统商会等,但知识产权管理不是其工作的主对象。更为严峻的是,由于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少,评估科学性也不强,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往往不清楚。
三、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立法的科学性
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参与机制,广泛听取企业、个人和学界等社会主体的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可以将分散的单行法律和条例整合起来,制定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打破法律之间的条块限制,提高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威性,健全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二)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培育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唤起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荣辱观,把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看成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使社会个体积极能够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激励自己的创新热情。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赋予知识产权机构一定的执法权力,可以尝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信用记录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侵权成本,加强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和管控。
(三)明确定位知识产权的国家战略地位,建立高级别的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构
政府应当明确知识产权战略的国家战略地位,将知识产权从部门主管的事务上升至国家性事务,打破地方和部门间的利益格局,破解现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分散局面,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资源,建立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行和执行机构,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事务集中起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四)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巩固我国的知识产权占优势的领域
国家应当对优秀的民间文艺作品、手工业制造工艺、医术秘方、地缘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以及丰富的动植物基因资源进行注册和保护,防止外国的侵权行为的发生,鼓励对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再创造,巩固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强项领域的优势,打击外国知识产权的知识霸权和权利滥用,保护我国成长中的各类企业。
(五)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国家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在高校开设选修课,在社会开办各类培训班等方式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专业、会管理、熟悉法律和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人才,在加强对领导千部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培训的同时,重视对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构筑知识产权事业的社会支撑力量。
四、结束语
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有力支撑,建构一个尊重知识、保护知识成果的社会环境可以营造一个积极的社会创新氛围,推助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我国政府应当真正地重视知识产权的国家战略地位,认真应对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知识产权战略落到实处,保障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保障创新型国家的早日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