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下非营利组织信息透明度研究
摘要: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其治理机制建设备受社会关注。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在分析慈善基金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透明度现状的基础上,发现非营利组织的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委托代理 非营利组织 透明
一、委托代理理论与信息透明度
代理理论源于1932年Berle和Means对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做出的经济分析。该理论认为,管理者权力的增大有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危险,这一结论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并由此发展出若干个有关现代公司治理的理论,其中以德姆塞茨、阿尔钦为代表的代理理论最具权威。该理论将公司治理看做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经营者)利益不同,因此需要运用制衡机制来防止代理人的权力滥用。按照现代契约理论,企业被认为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组合,契约的关系人如投资者、管理者、债权人、债务人等被假设为理性人,投资者(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管理者(代理人)经营。在这种关系下产生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的不一致,代理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可能会牺牲委托人的利益,即产生道德风险,而委托人处于企业外部,并不直接参与组织的日常经营,所以很难对管理者进行监督。
从契约关系的角度来看,一般地,管理者没有主动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动机并乐意保持信息不对称,为此,委托人有必要对代理过程实行监督。就非营利基金组织而言,可将其视为一组正式和非正式契约的组合,即捐赠者、会员等作为契约的缔结方(理事会),与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的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所示),为了防止组织内部“偷懒”和“贪污”等行为的发生,外界的资金提供者在与管理层达成的协议中要求其记录并披露会计信息。
透明度有两种解释,狭义的透明度等同于充分披露;广义的透明度是一个含义广泛、要求很高的质量概念。为实现透明,必须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定性和定量信息,即具有高透明度的信息质量的信息,必须拥有足够、有用的信息含量。目前,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透明度不高,降低了其公众信任度,导致其筹资困难,严重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构建非营利组织透明度提升机制,探讨如何提高其透明度并实现良性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慈善基金组织信息透明度现状及成因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呈现出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模式:(1)公办公营。即政府出资、政府机构经营。其体制属于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慈善组织模式。(2)公办民营。即政府出资、民间机构经营。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交由一些具有管理经验、服务质量较好的民间慈善机构经营。(3)民办公营。即民间组织出资、运行模式行政化。(4)民办民营。即民间组织投资、民间组织经营。(5)混合模式。即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联合经营。
通过对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状况的审查发现,缺乏外部审计的非营利组织高达60%以上,另有10.5%的非营利组织无特殊情况不编制年度报告。可见,财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掌握在非营利组织手中,其公开的内容、程度、时间及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营利组织本身,普通的社会公众对此缺乏请求权和强制公开的权利。此外,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较少,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如何,高级职员的报酬及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量等信息使用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几乎不曾披露,使得其财务透明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
在中国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中华慈善总会的“尚德诈捐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中非希望工程”等事件曝光之后,慈善信任风暴愈演愈烈,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下降。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分析慈善组织的问题,可发现委托人或理事长(即捐赠者)与组织内部高层管理者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太低,笔者认为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1)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大量的财务数据、财务报告和分析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出现而未被公开发布,降低了财务透明度。(2)缺乏有力监管。我国至今尚未成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专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
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增强非营利组织信息透明度的主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态势,在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了大量的公共服务,承担着广泛的受托责任。但是,这些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系列严重的财务管理问题,如缺乏科学规范的财务决策程序,对财政或专项资金“重投入、轻产出”,不进行成本核算,各环节浪费现象严重,管理者对财务管理重要性地位的认识不足,没有科学的、可操作的绩效评价体系,问责机制不存在或不健全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会计角度看,其重要成因之一是我国尚未建立与受托责任相对应的透明度较高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一)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是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驱动力
由于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企业相比有着不同的产权基础和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产权结构差异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特殊的治理机制与之相适应。信息披露机制可分为自愿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及第三方机构三类。与企业不同,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有必要将内部信息完全公布于众,但有限理性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披露成本以及信息的复杂性等问题,又构成了自愿信息披露的障碍。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信息披露管制成为了必然。目前,针对现实中围绕非营利慈善基金组织的种种风波,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可将理事会的法律信托责任进一步具体化,明晰和强化理事会及理事的治理责任。同时,可使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够以较低成本获得组织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得到保证,从而降低其监督成本。对非营利组织而言,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显得更为重要,主要涉及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与目标、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决策程序以及管理制度等。有时,组织的创办人正是捐赠人特别关注的对象,因为创办人对组织有着深远的影响力。不论非营利组织的规模、结构及使命如何,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信息的公开透明是良好治理的驱动力。强制性披露机制如图2所示。
(二)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是信息披露机制运转的保障力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而公允的信息能够提高决策者判断的信心,以便其作出令人满意的决策。即使强制公开财务报表、高管报酬以及管理部门的开销比重、社会评价等信息,但由于非营利组织的目标与规模、管理复杂程度、生命周期阶段等有所不同,导致各自指标的内涵存在巨大的差异,仅依靠来自于公众以及捐助者个人的个体自发监督注定不是成本有效的。因此,独立中介机构成为了信息披露机制有效运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例如美国建立了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制度,该制度不仅不会限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将不良的非营利组织淘汰,促进健康的非营利组织更好的发展。全国慈善信息局(NCIB)是美国最早成立的民间评估机构之一,其最主要的工作是对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进行评估,帮助捐款人掌握慈善组织的全面信息,使公司、公司基金会、小企业、个人等捐赠者更明智的捐款。
对我国而言,由于非营利组织资产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因此,非营利组织无论规模大小,均应该聘请注册会计师,以鉴证其报告的公允性。注册会计师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和检查并提交相应的审计报告,公众将依据审计报告作出是否继续支持该组织的决策,政府也可以依据这些报告对该组织作出合理评价,以便判断是否继续进行合作。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提出了每年对基金会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而对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仅规定进行主管部门审计。可见,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审计亟待加强。
此外,“郭美美事件”使我们对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进行反思。目前我国关于慈善组织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尚未建立,但是治理结构良好的慈善组织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予以规范。理事应尽到忠实义务,尽量避免使自身利益与慈善组织利益处于冲突地位;如果无法避免,则应要求慈善组织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且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理事不得参与理事会对于是否从事这一交易的决策。同时要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进行评估。X
参考文献:
1.马迎贤.从代理理论的角度谈非营利组织治理[J].财会月刊,2006,(4):13-15.
2.郑珺.从善款风波分析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机制[J].财会研究,2008,(13):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