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鼓励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有效手段,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广泛运用。分析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本文分析了现有政策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外部影响,对现行税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意见》更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国务院发布的《意见》指出,要通过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等方式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此外,新颁布的《意见》还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一、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和谐的法律环境支持。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大多数政策都是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制订的。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里的规定较少,原则性的规定则更少,更多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随时下达的。
已有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方面的法律缺乏统一的标准,执行中困难较多。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确,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然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恰恰比较模糊,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什么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的标准是多少?这些问题直接构成课税的主体要件,属于法律应该明确予以规定的范围,却没有做出规定。
(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明确的政策目标体系。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大部分优惠政策并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考虑其发展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目标体系,优惠措施多以通知或补充的形式出现,思路不清晰,直接影响了税务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因此,税收优惠体系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缺乏直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阻碍。
(三)税收优惠方式简单低效。
1.受惠主体过窄。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中,受惠主体统称中小企业,普遍不再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在优惠政策上,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可以共同适用统一优惠政策,只是个别存在优惠幅度差别,但绝不是只有小企业享受税率优惠中型企业就不能享受。比较而言,我国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是不妥当的。考虑到我国规定的中小企业产值规模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不妥更加明显。《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但目前从全球范围看,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组织模式。这样看来,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少之又少,税收优惠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2.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优惠力度太小。目前国外普遍采用提取特别准备金,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间接税收优惠措施,而我国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所采取的方式仅限于减免税和税率优惠等直接优惠形式。这种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制约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性质和数量,很难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出现利润较低甚至亏损。由于税收优惠方式较为单一,无法起到降低企业负担、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作用,使得优惠政策效率低下。例如:多数中小企业因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而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大大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割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经营链条,使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一律减按20%,没有体现行业和产业的导向性。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企业只规定了税率优惠,没有其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没有明显区别。而国外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系统相对完善,在税率、折旧、扣除、减免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3.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度不够。税收优惠刚性不够且灵活性较差,不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税收法定与社会政策的协调平衡。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局限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其次为营业税,优惠手段基本上只有降低税率和减免税两种方式,在运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方面,税收政策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养,政策的制定没有更多地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对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很少考虑,鼓励中小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具体优惠政策也少之又少,而提高竞争能力又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应该作为重点政策扶持。
税收政策的不够灵活也体现在政策措施零散,政策形式不规范。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灵活,特别在对小型微利企业方面,税收负担相对较重。总体政策趋势更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且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低、执法弹性大,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与保证。
此外,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给出的调整空间和操作弹性有限,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待加强。一方面,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比较僵化,中小企业需要进行资格的申请和认定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而资格认定规定改革更新工作滞后,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应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达到认定条件,不利于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面对政策漏洞,税收管理者和执行者实施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管理难度,对政策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了税收工作的难度。
(四)税收政策管理缺乏规范性。地方政府可以对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干预,使得税收政策管理缺乏规范性,导致违规问题的频繁发生。一方面,税务机关往往只关注对中小企业税收征缴工作的完成情况,而没有切实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服务。轻视服务的工作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征税方和纳税人的矛盾,增加了征管成本,影响征管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承担缴税义务的同时,还需要负担相关各种收费,在一些地方乱摊派、乱集资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冲击了税收调节分配的主导地位,形成费强税弱现象的不正常局面,还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负担,削弱了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的力度。
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分析
(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首先,必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对中小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政策性,对解决当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次,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以我国中小企业的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为基础,制定出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的税收政策,使中小企业具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中小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开始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再次,完善政策监督机制。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运行必须靠法律制度来保证,政府决策也必须靠法律监督来规范。因此,要重点强化政府的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特别是完善政策保障机制、政策落实监督机制和政策执行反馈机制,从而使政策方案更合理,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目标。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应以中小企业自身特点为主要依据,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岗位、扩大外贸出口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利用这些优势,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口,积极进行出口贸易。根据中小企业具有适应性强、灵活多变、进入和退出壁垒少等特点,应从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等方面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严格管制,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其更好发展。
(三)优化税收优惠方式。
1.完善增值税政策,公平税负。建议改变认定企业规模的标准。把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作为认定标准的规定改为以财务会计管理是否健全为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财务制度健全、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消除政策歧视,以公平税负。这样可以减少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提高其竞争力。
2.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发展。
(1)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中全面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建议设计25%、20%、15%和10%四档税率,其中后两档税率适用于年盈利20万元和6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这样,可以再一次降低大部分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也便于在实践中操作与管理。
(2)设立税收优惠期。在税法中明确中小企业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3-5年对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5-8年减半征收。中小企业无论生产技术,还是企业内部管理都在探索阶段,建议税法对新办中小企业设立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鼓励国民创业。为鼓励中小企业用降低投资风险,用利润进行再投资,建议允许中小企业用再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抵免其下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促进企业发展。
(3)完善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税收激励政策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有效性,鼓励其进行自主创新。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中小企业关注并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在各地地方政府的网站上设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专栏,方便企业查找,更多的利用媒体、网络等工具增加税收激励政策的可访问性与透明度。加大对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研发的积极性,反过来又会刺激对新技术的需求。建议对企业出让技术和个人技术转让所得,全面实行低所得税税率。
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知识投入的局限性以及高技术人才在中小企业收入、待遇和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难以吸引高技术人才,应鼓励科技研究院所的技术人才走向中小企业,实现技术人才与中小企业的对接。建议由财政部门解决科技人员薪金待遇的一部分,这样可以使技术人员安心在所在的中小企业工作,减轻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负担和风险。也可以更好的发挥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形成对技术人员和企业有效的、长期的激励,提高技术创新量。
此外,政府应该提高对中小企业本身的资助和补贴的力度,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补充更多的公共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承担一部分创新风险,推动中小企业更好的进行技术创新。降低中小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成本,简化申请税收优惠的程序和形式。有关部门特别是财税部门应出台具体办法,使操作办法、操作规程更为明确和具体。有关科技人才的税收政策应该更明确和细致,认真落实与科技有关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各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应重视帮助中小企业享受有关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四)提高税收管理服务水平。首先,为了降低纳税企业的负担,要尽量减少纳税申报环节,简化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节省企业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其次,为了使中小企业明确自己的纳税责任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差错,要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方便,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代理服务,努力建设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再次,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方法,提高政策执行效率,通过提高税收管理服务水平,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例如,我国大多数地区纳税申报都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但在有些偏远地区,网络不够普及和发达,给纳税申报造成一定的困难。税务机关应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场所的作用,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电子服务场所,为纳税人交税提供方便、降低成本。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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