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视角下煤炭行业税收政策研究
摘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影响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发展煤炭行业循环经济离不开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本文分析了我国煤炭行业税收政策的现状,并提出了推动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循环经济 煤炭行业 税收政策
一、循环经济视角下煤炭行业税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我国能源资源稀缺,存在富煤、贫油、少气的特点。目前,煤炭仍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中分别占77%和70%。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煤炭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为134吨。煤炭开采浪费严重,平均回采率过低,大约在30%左右,小煤矿甚至低至15%。煤炭消费的高速增长所带来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高居世界首位。同时,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 为确保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和谐发展,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循环经济思想为指导,高效循环利用煤炭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循环经济(Recycle economy)是由美国经济学家K.鲍尔于1966年在其著作《即将到来的宇宙飞船——地球经济学》中首先提出的。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cycle)、再循环(reuse)”为原则,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实践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新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注重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及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和谐发展。加快发展煤炭行业循环经济,是转变煤炭行业“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传统经济模式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税收政策是政府调节、引导煤炭行业发展的一种手段,对促进我国煤炭合理开采利用、降低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目前我国的煤炭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在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故从循环经济视角对煤炭行业税收政策进行研究是必要的。
二、我国煤炭行业税收政策现状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确立起来的,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思想。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的持续恶化,我国陆续出台了综合利用资源、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促进煤炭行业节能环保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资源税中。
(一)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二是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三是对中外合作开采煤气层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四是我国西部地区的煤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延期十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一是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是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三是对居民用煤炭制品实行13%的低税率。
(三)煤炭行业资源税。主要体现在2007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上调23个省(区、市)煤炭、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气层暂不征收资源税。
可见,我国现行的煤炭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煤炭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还是零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较少,且缺少针对环境保护的专门税种。
三、循环经济视角下煤炭行业的税收政策研究建议
(一)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我国的税收优惠多为企业所得税的抵免减免且涉及的范围小,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集中在煤气层抽采。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从下列两方面着手:一是企业所得税的抵免和减免优惠。对技术改造中使用的国内外设备均应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改造的先进的技术有助于煤炭循环利用和降低环境污染。除我国西部地区煤炭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其他地区煤炭回采率高、环保措施较好的煤炭企业也应减按15%税率征税。发展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对设备和技术的要求高,投入成本大,从投资到盈利的时间较长。为了让企业更好的发展,应适度延长煤炭行业的减免税时间。对煤炭企业购置符合有关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提高投资额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比例。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行环保投资支出税前扣除的优惠。改进煤炭利用效率的设施及污染防治设备,除按正常折旧税前抵扣外,还可按取得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取特别折旧。对煤炭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方面的研发投入,除按照150%加计扣除外,还可以对其投资实行税后抵免政策,从而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对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我国煤炭税率为17%,较国外税负重,且煤炭抵免优惠少。一方面,应该降低我国煤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的低税率,这样可降低煤炭行业税费成本,使煤炭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资于绿色环保设备和开发新技术。另一方面,扩大减免范围。除了以舍弃物油母页岩、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炉底渣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政策外,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加以综合利用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同样适用该政策。另外,回采率的高低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破坏有直接影响。采用科学采矿技术或方法、达到绿色高效开采目标的煤炭企业可实行增值税优惠退税或抵减。煤炭资源的退税率或抵减额按科学采煤量确定。
(三)改革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实质上是一种级差资源税,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从煤炭的不可再生性、有限性及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来看,目前的煤炭资源税对环保的贡献不大,应该调整现行资源税。目前,我国的煤炭税额为0.3-8元/吨。地方应根据煤矿资源的品质、储存条件和开采条件及对环境的影响确定不同的税额。对开采薄煤层、开采深度大、资源枯竭挖潜、开采整装煤田边角资源等类型的矿井,应采取免税、减税等措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尽可能多地回收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对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煤炭企业,应该按高税额征收,或提高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按双倍销售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消费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因素,例如对生产销售达到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等,但是其环保的效果并不明显,一些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项目未纳入征税范围。煤炭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首要因素,应该将其列入消费税中,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征税。
(五)征收环境税。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是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煤炭资源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容忽视,煤炭的开采、洗选、加工、储藏、运输、使用到最终废弃等行为对环境均有负面影响。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环保税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环境税。环境税可设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和排污税等子税目。目前我国实行的排污费不具有强制性,地方可能出于维护本地区的利益而放弃征收排污费,其随意性较大,故可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对其进行强制征收。对环境税的征收,可采用从量计征的方法,按煤炭储量计征。面对我国各地的环境污染状况、污染源、治理水平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税时应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立法权。环境税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并由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总之,我国当前煤炭税收政策还存在不足之处,还需要与其他经济手段相配合,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引导作用,实现煤炭行业经济模式的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Z
(注:本文系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知识管理研究基地资助项目,项目编号:PXM2011_014224_11259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项目,项目编号:PHR20110514)
参考文献:
1.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谷志杰.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制度研究[J].涉外税务,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