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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开发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 政策执行情况
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出台,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提供了统一、全面的操作程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被誉为是一项“普惠制”的税收新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在2009年12月2日下发了《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适用对象,由原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取消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享受优惠的条件限制,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据广州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在2010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按照新的认定办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359家通过,加上2008年广州市认定的534家,合计893家,但其中只有475家高新企业办理了相关手续,远远低于高新企业数,实际执行情况远不尽如人意。被誉为是一项“普惠制”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一些企业认为,现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能解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级阶段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因而对该项优惠政策重视不够。
其二,现行以税额优惠为主的税收政策对中小型企业帮助不大。因为许多中小型高新企业,还处于产品开发或市场开拓阶段,盈利不多,有的甚至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减免税的空间。此类企业认为优惠政策不起作用。
其三,研发费范围界定操作性不强,造成财务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虽然会计制度设有研发费用化和研发资本化科目,但技术开发经费的界定范围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技术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某些费用项目的划分上不够明确,造成应该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研发支出在会计科目中不能单列,优惠范围难以确定。
其四,企业与税务部门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同,在研发费用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国税发[2008]116号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内容中提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实际中,企业总工程师的薪酬,在会计日常核算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因研发时间占其工作时间的百分比不好划分,一般只能按大约工作时间分摊计入研发费用化支出或资本性支出,但由于企业和税务专管员对“直接”两字理解的不同,造成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部门批复的差异。
再如财企[2007]194号文件中指出,研发费用的组成之二是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成本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实际上,企业按以上项目归集的人工成本研发数额,税务部门在核定时只认可前4项。
此外,对于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企业和税务部门在理解和认识上也存在不一致,税务认定应是专门用于研发的而不是兼用的;而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研发保险费等企业全部归集到研发费的,税务部门在核定时只认可前2项。
针对企业研发活动的项目管理、经费核算与统计等缺乏统一规范,税务部门难以核实的情况,我市采取委托科技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的办法,但这无疑又增加了企业中介费用支出。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税务部门只承认国家、省市等政府立项的开发项目所产生的技术开发费,不承认企业自主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之,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用实际加计扣除的范围比企业理解的范围要窄。
其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更加细化的实施规则。由于没有规定税务部门对企业抵扣税款申请的响应时间,造成一些企业申请被搁置。以我市为例,2009年执行的是地方性规章,企业按《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科函字[2008]580号)文件执行,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审计报告,连同研发资料一起上报科技局,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到所属税务局备案即可;[2008]116号文出台后,地方政策失效,因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在具体扣除内容上有差异,扣除申请流程也发生了变更,须先到税务局报备,前提是经科技局审核的项目,不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就要求企业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之前即3月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备案手续。而对于如何申请、要提供哪些资料、要注意哪些细节,一些企业由于没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涉及相关台账不齐,税务部门具体经办人员不熟悉具体操作拖延时间等原因,造成申请不畅,这也是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比高新认证企业少的重要原因。
二、对策与建议
为使更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笔者建议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健全研发投入的管理体系。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人员、配置专门的仪器设备,并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为准确核算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支出,加强支出管理,企业应结合日常研究开发活动,建立健全研究开发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估管理体系,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将研发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并通过制度建设将研发活动的计划审核、立项、计划下达、预算执行、项目收尾及结算等过程管理流程化,项目结束到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决算。
二是企业的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国家研发费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好处,认识到研发费的核算不单单是财务部门的事情,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制定有其特殊性,要求企业各部门要高度配合,不能仅仅依靠财务人员。如果技术开发部门单凭自己的理解进行研发费的事前和事中管理,事后送财务部门审核核算时,就会出现一些不属于研发费支出范围的费用被技术开发部门包括进来,同样,一些本应划入研发费用的支出,技术开发部门可能并没有包括进来。因此,各部门应增强沟通意识,并按管理制度、工时管理及流程办事,确保日常工作能按税收法规的各项规定、科技局的相关要求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确保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会计核算体系。建立以研发项目为基础的辅助会计核算体系和以研发项目为基础的专账管理制度。不能将研发费支出分散于不同的会计科目,需结合技术开发部门的工时统计,将日常研发支出的八大项归集到过渡性科目“研发费用化”或“研发资本化”下,然后再转到各损益类科目中,并在会计科目下挂核算项目,这样才能清晰归集各研发项目的人工成本、材料动力、资产摊销及制造、论证、验收等费用,也能统计工时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及中间试验方面的折旧额,以便计入研发支出,使各研发项目做到按项目归集。清晰、准确的核算是研究开发活动或研究开发项目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
四是厘清研发项目的阶段管理。研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前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确认为研发资本化,转为无形资产。开发阶段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例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都属于开发活动。
在2007年以前,研发费都是做费用化处理,列账周期长,开支随时发生,归集和核算研发成本不清,2007年后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增加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税务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同时也增加了“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发生额”和“已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发生额”及“本年度可加计扣除额”和“以前年度发生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金额”。企业在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备案工作上,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类因素备案表中有分类。
五是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清晰界定“研究开发费”核算范围。研发支出最终需经税务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因此,财务人员对界定不清的部分,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以保证顺利通过税务审核。
三、结语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研发的投入决定创新能力,也是我国未来的经济利润来源,国家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2010年10月14日在“中国经济大讲堂” 做的题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报告,重点谈到研发问题,目前全世界有86%的研发收入,90%以上的发明专利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凭着科技优势和建立在科技优势基础上的国际规则,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形成了对世界市场高度的垄断,从而获取大量的超额利润。
科技部今年7月发布的《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出,未来五年,要基本建成国家创新体系,国家综合创新能力世界排名由目前第21位上升至前15位,表现在研发投入强度大幅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2.2%。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2010年的1.75%,达到2015年2.2%的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越来越关注研发支出的税收激励机制,也在不断改进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的国情限制,未能达到优化状态,与发达国家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政策及实施方面,我们充分相信我国税收优惠体制会逐步趋于完善尤其在具体实施上给予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以加快我国综合创新能力的提高。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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