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下)
六、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
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适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
2月1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适用的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照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4月1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通知中规定: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二、上述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应当冲减已经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月15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农业保险条例》。条例中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中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七、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和宗教
1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7个部门报送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
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从财税、金融、土地和价格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企业开办、融资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二)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三)完善、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四)落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财税支持政策。
2月1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出《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企业、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二)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属于社会团体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可以依法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5月3日,为了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月14日,国务院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在建立健全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人们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7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和绿化等公益性岗位。(二)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给予税费优惠。(三)落实残疾人按照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和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等政策。(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民办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享有平等待遇。(五)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减免政策。
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等7个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
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纳税等方面的信息。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和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八、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和体育
1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计划中提出:发展改革、财政、海关和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对进口和国产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实行税收优惠。
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中国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月14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出: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4月5日,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1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九、区域发展
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完善和落实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自主创业。(二)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适当提高部分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率标准。(三)研究完善水电税收政策,进一步使当地分享开发成果。(四)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新能源等产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6月15日,根据国务院2011年11月18日发出的《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和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6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批复中作出了下列税收规定: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一)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可以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统筹研究将赣州列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问题。
8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将煤炭、部分金属矿产品等纳入资源税改革试点;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
十、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
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4年。
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4月9日,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是不在同一县(市),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5月30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7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的新旧税制转换时间为:北京市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和湖北省12月1日。
十一、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
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3月2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办法中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6月6日,根据税收征管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实施。
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上述部门发出的《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同时废止。
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自8月1日起,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9月25日,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25个单位发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办法中规定:持有中国发给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在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法和税收协定履行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后,可以兑换外汇汇出中国境外。
11月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中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2月19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机关收取的发票工本费。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