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个人所得税稽查常见涉税问题的思考
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文结合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以上公式中的概念进行明确。
一、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种奖金(如质量奖、超产奖、节约奖、竞赛奖、年终奖、综合奖)、工资性津贴和工资性补贴。其中:1.工资性津贴。包括按国家或地区规定标准支付的高空津贴,井下津贴,高温津贴,低温津贴,外勤津贴,夜班津贴,岗位津贴,行业津贴,野外津贴,职务津贴,工龄津贴,护龄津贴,教龄津贴,保健津贴,科研津贴,导师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地区津贴,伙食津贴,少数民族津贴,行车津贴,主任津贴,保险津贴,乘务津贴等。2.工资性补贴。包括按国家或地区规定标准支付的取暖补贴,副食补贴,粮煤补贴,回民补贴,肉食补贴,交通补贴,行车补贴,私车补贴,工种粮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水电煤气补贴,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租补贴,老干部特殊费用补贴,通信工具补贴,住宅电话补贴,医疗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
二、纳税调增项目
纳税调增项目是指单位支付时没有计入工资总额,但按税法规定应该作为应税收入,并在计算“每月收入额”时调整增加的事项。主要包括:1.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交费时存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该将其当作一个月的工薪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4.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薪收入,并入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5.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项免税之外的商业性保险费,应在向保险公司缴费时并入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6.单位以出差补助(差旅费津贴或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通讯费、燃油费等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并入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7.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股权的劳动分红,并入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8.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月的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9.单位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10.单位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11.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薪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12.单位在节假日发放给职工的礼品(包括实物、服务、消费券、购物卡和现金),应与个人当月工薪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实物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三、纳税调减项目
纳税调减项目是指单位支付时已经计入工资总额,但按税法规定不应该作为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员工每月收入额时调减的事项。下列项目属于职工保险福利费性质,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应在计算“每月收入额”时调减:医疗卫生(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助费,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或托儿补助费,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纳税义务人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符合税法规定扣除部分(但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四、免税项目
纳税调减项目个人从单位取得的下列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调遣费、退职费或退职补助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3.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为职工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4.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为职工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5.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6.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7.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或出差补助或出差伙食补助费)可以不必取得票据,只要企业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有效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并按国家或企业规定的标准以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境外出差的,对临时出国人员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伙食费、公杂费,符合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8.误餐补助。即单位按照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支付的误餐费。9.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10.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11.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五、减征项目
减征项目是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主要包括: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所得项目
其他所得项目是指除工薪所得以外的,但单位经常发生的应该以不同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主要包括:1.在校学生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属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对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5.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礼品所得,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6.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7.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8.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对个人的获奖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5至8项所称礼品,若是自产产品(服务),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售价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若是外购商品(服务),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