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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

摘要:碳信息披露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目前,参与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是国际上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我国企业对CDP的参与度比较低,碳信息披露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完整的碳信息核算体系,应采取积极措施,改进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实践。
关键词:碳信息披露 CDP 碳减排
 

 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我国政府确立了以下减排目标: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这对我国企业碳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碳信息是进行碳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利益相关者所关注的信息。我国碳信息披露体系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基于对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的分析,提出改进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碳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目前,世界上约有三千多个组织,借助于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所搭建的信息平台,计量和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水管理和气候变化战略。CDP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组织,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企业气候变化信息数据库。企业通过回应CDP调查所披露的碳信息,成为投资决策参考依据之一。2011年,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代表资产管理总额超过71万亿美元的全球551家机构投资者,向全球3 000多家上市公司发出问卷。这是第9次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此项调查,也是连续第4次向我国100家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发出问卷。
  碳信息披露项目构建了相对完整的碳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为资本市场上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了相对比较完整的碳信息,是目前国际上碳信息披露的标杆及企业碳信息的主要来源。2011年的问卷,对结构进行了调整,从 2010 年的治理、风险和机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能源和燃料使用及交易,战略,沟通五部分调整为管理(气候变化治理、战略、减排目标和行动、沟通)、风险与机遇(法规风险/机遇、有形风险/机遇以及其他风险/机遇)和排放(排放核算方法、排放数据、温室气体细分、能源、排放绩效、排放交易)三个部分,依据上述CDP的问卷结构,CDP所构建的碳信息披露基本框架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气候变化管理。企业是否有董事会或其他执行机构承担气候变化的职责,是否有气候变化管理激励机制等内容;企业是否将发展低碳技术或低碳产品视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企业是否设立了明确的减排目标,是否有具体行动措施和必要的外部沟通。(2)气候变化的风险和机遇。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自然风险、法规风险、竞争风险和声誉风险;气候变化的机遇是指,促使更多企业投资低碳技术的开发和低碳型产品的设计,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3)碳排放信息。涉及的内容包括:企业如何选择其碳核算方法,碳排放的具体数据及其外部鉴证和审计、年度间碳排放差异的比较,温室气体细分数据和排放交易信息等。
  二、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
  回应碳信息披露项目(CDP)调查,是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对CDP的回应表现,在此基础上,结合特定案例,分析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表现及其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对CDP的回应
  2011年,英国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委托商道纵横,第三次对中国流通市值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进行问卷调查,收集其温室气体排放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行动等信息。2011年11月,《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2011》在京发布,该报告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此次碳信息披露有如下特点:
  1. 中国公司CDP参与度有所提高,但其他国家的差距仍然巨大。在CDP2011年调查的100家上市公司中,没有回应或拒绝参与的企业共有54 家, 11 家企业填写了问卷,35 家提供了相关信息。与2010年相比,企业的回应率有所提高,但填写问卷的企业数量略有下降。这一参与比例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大部分国家,包括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南非,对CDP 调查的参与度都在50%以上。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 CDP调查的参与程度体现出明显的行业特征。中国CDP100 涉及的28个行业中,只有7个行业的企业填写问卷,分别是银行、建筑与工程、运输、煤与消费用燃料、石油和天然气、信息技术、汽车与汽车零部件。与往年类似,其中银行业有4 家企业填写问卷,在绝对数量上居首位。与金融行业、通讯行业等低耗能行业的企业的积极参与形成对比,能源、建筑和钢铁等高耗能企业的态度相对比较谨慎,它们往往将气候变化仅视为一种风险,将节能减排视为一种负担。
  3.大部分企业对于气候变化风险和机遇有较高的识别,对机遇的识别高于风险识别。CDP2011问卷将风险和机遇分为三类,即法规风险/机遇(日益增多的环境法规及减碳要求等)、有形风险/机遇(台风、洪水、雪灾、干旱、地震等)、其他风险/机遇(客户、公众压力等)。回答问卷的企业中,只有55%(6 家)的企业进行了回答,低于2009 年和2010 年72.7%(8 家)和92.3%(12 家)的比例。18%(2 家)的企业识别了全部3 类风险,但总体而言,回答企业对机遇的识别程度要高于对风险的识别程度。这固然与回答企业大部分为低排放企业有关,但同时也反映出,我国企业正逐渐发现和发掘蕴含在气候变化中的商机,化危机为机遇。
  4.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碳信息披露核算机制。我国企业大部分已经认识到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机遇,但是绝大多数企业往往只停留在认识阶段,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机制,无法对碳信息进行恰当的核算和披露。从CDP2011年的报告可以看出,碳排放数据缺失,难以进行量化管理,只有极少数企业说明了碳信息数据收集方法和统计口径。这说明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数据收集和信息披露机制,离CDP的要求还差得很远。
  (二)基于社会责任报告(CSR)的碳信息披露分析
  除了回答CDP的调查问卷之外,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也是我国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本文将以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的披露框架为基础,选择CDP中国100中的高排放行业企业,基于样本企业2010年的社会责任报告,分析探讨碳信息披露的特点。
  1.能源企业。能源企业包括电力、煤炭、石油与天然气行业等行业的企业。中国神华、 长江电力、中国石油、东方电气、大唐国际发电和中煤能源这六家企业,并没有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提及气候变化的风险和机遇问题,但均提到减排目标的实现情况。其中,神华能源和中国石油均以节煤量作为披露口径进行减排目标的披露,长江电力和东方电气则是根据电力行业通用的标准,将节省的标煤数量换算成二氧化碳的吨数进行披露。而大唐国际和中煤能源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并没有针对气候变化的专门说明,只是就自身的环保措施及成效泛泛论之,并未披露温室气体的直接或间接减排吨数。神华能源公司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详细披露了专门负责节能减排的机构、岗位、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等减排管理制度,是上述六家企业中披露最全面完整的一家,其余五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均未就碳减排管理的内容进行说明。同时,上述六家企业均对自身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了详细披露。
  2.钢铁企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对减排机构设置、减排指标的制定、减排项目的开发及减排技术的研究进行了详细说明。相对而言,同为钢铁企业的攀枝花新钢钒公司的披露则相对简单,没有针对气候变化的特别说明,但披露了企业开发的节能环保项目及环保管理体系。
  3.运输企业。运输行业中的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和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历年来积极参与CDP,这两家企业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也针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进行了相关披露,其中,远洋控股是为数不多的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气候变化风险进行披露的企业。同时,远洋控股以表格的形式对其温室气体披露情况进行量化说明,并对节能减排的成本进行披露。招商局国际也对其减排成果和减排工作进行了披露。与能源企业相似,同为运输业企业的两家公司,二氧化碳的披露和核算口径并不一致,招商局国际公司是以节煤吨数衡量其节能减排成果,而远洋控股公司则是通过节省燃油量计算二氧化碳减排吨数。
  4.电信企业。以中国移动通信和中国电信作为电信行业的代表进行分析。首先,就减排目标而言,这两家企业都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吨数进行了披露,但中国电信公司没有披露温室气体的核算方法。其次,在减排管理方面,两家企业都对其节能减排的管理机构以及节能减排项目进行了详细披露。总体而言,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两家公司的披露水平属于CDP中国100中比较高的。
  以上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进一步揭示了企业碳信息披露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这与CDP调查结果相一致。
  三、改进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建议
  由CDP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调查以及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经过多年实践,我国的节能减碳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未形成健全有效的披露机制。参照国际碳信息披露(CDP)制度,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企业应积极参与碳信息的披露
  在我国,对CDP进行回应及在CSR报告中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企业,以大型央企为主,民营企业或者中小型企业很少涉及碳信息披露的问题。这是我国企业对于碳信息披露认识程度过低的表现。然而气候危机已成事实,低碳战略势在必行,企业必须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碳信息的披露,认识到碳信息披露对于人类环境的重要意义,同时积极发掘“碳商机”,开发低碳产品,化被动为主动。
  (二)政府应鼓励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
  首先我国政府应当积极进行宣传,强化企业的低碳意识,促使企业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其次,我国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碳信息的披露。比如我国政府可以借鉴CDP的经验,将企业所披露的碳信息与投资者和债权人挂钩,以四大国有银行为试点,对于碳信息披露较为完整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贷款优惠或其他优惠政策。再次,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的手段,对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和管理,建立有效的奖罚制度,从而推动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发展。
  (三)尽快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及核算体系
  碳信息的披露要以准确可靠的数据为基础,没有数据,量化就无从谈起,碳信息的披露更是难以实现。从基于CSR报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即使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碳信息的披露口径也尚未统一,这就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披露的碳信息缺乏可比性,信息价值大打折扣。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企业的数据收集及核算体系。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和计量的方法,主要来自ISO 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和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我国企业可以参考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结合国内现状,摸索建立适合中国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及核算体系。
  (四)建立中国特色的碳信息披露途径
  目前,参与CDP调查的我国部分企业通过企业年报、公司网站、CSR报告等途径进行碳信息的披露,但是,统一的量化标准和完善统一的碳信息披露途径在我国尚未建立。CDP作为一个国际组织,不一定能适合每一个国家,尤其是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碳信息披露途径。
  综上,碳信息披露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存在着参与意愿较低、碳排放数据收集困难等难题,需要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能动性,以改进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实践。J

  (注:本文系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PHR201008192;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YJA6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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