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中小企业不动产数量少、规模小,很难取得其他企业的担保以及与大企业配套等实际情况,使得传统的融资方式很难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动产担保融资的出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出路。本文拟对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中小企业 动产担保 融资
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一是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可抵押不动产,二是中小企业往往与大企业进行配套,其所拥有的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资源的价值远远超过其拥有的不动产资源的价值。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利用占中小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的抵押、质押。此外,我国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担保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介入为动产质押担保提供了实践上的可操作性,这种担保方式将从解决贷款担保难的角度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动产融资制度本身还存在很多尚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一、中小企业动产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体系结构不适应动产融资的发展需要
首先,从融资体制上来看,银行为了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往往需要对其应享有的所担保财产的权益在登记机构备案,以便明确放款人在担保物上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使潜在第三方了解其在担保物上的权益,预先避免可能产生的权益冲突。但是,作为登记备案机构的工商局却只对不动产和小部分的生产设备等物品进行登记,仓单、应收货款等其他动产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因此无法完成必须的登记手续,从而导致很多融资计划不了了之。
其次,从银行制度和程序来看,我国基层银行所获得的授权有限,办事程序繁杂。中小企业贷款的数目虽然不大,但其银行贷款程序却与大企业贷款的办事程序一样复杂烦琐,少则一两周、多则数月,可能导致错过商机。因此,部分企业一旦借到款项,宁肯接受罚息也不愿意办理续借手续,这种处理方法还可省去动产的评估、公证、登记等贷款的繁杂手续并且节省高昂的费用。
再次,银行开展动产抵质押的内在动力不足。虽然动产抵质押有利于开拓、扩展银行业务,但是由于其抵押物品价值的不确定性和结束前贷款人可自由处分的特点,贷款风险仍然较大。在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银行并未对此抱有积极的态度,对动产担保物的确定仍坚持审慎原则。
(二)法律制度和配套制度的不足
首先,动产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几乎一片空白,企业和银行往往无法可依。我国缺乏统一的《动产担保法》,动产担保融资法律体系庞大,与动产担保有关的规定在各个法律法规之间不一致,导致动产担保融资在法律执行上较为混乱,且动产让与担保融资形式等部分新的动产担保形式无法可依。人民银行曾开展“信贷人权利保护”调研活动,其结果显示大部分银行不愿接受动产作为担保物,或因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和登记系统的缺失而搁浅。
其次,缺乏权威的机构对知识产权和设备等价值进行评估,阻碍了中小企业顺利实行动产融资。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大多属于部门垄断服务行业,或带有强制指定的评估单位,使其工作具有较多弊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价值,设备的折旧率等在评估时也有很大的主观性,如果评估机构的评估不够科学,可能夸大其误差。例如,目前我国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折扣率较高,统计表明我国抵押贷款的抵押折扣率为:土地、房地产为70%,机器设备为50%,其他动产为25%-30%,专用设备为10%,远远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如何建立科学权威的机构来评定这些不动产的价值,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动产融资能否顺利开展。
再次,缺乏市场化的动产登记制度和交付机构。在动产登记方面,现有的存货质押、抵押登记机关达10家之多,往往涉及工商、税务、机动车等管理部门,且相对分散隔离,登记手续繁琐,收费昂贵,标准不一致,使得一些必需的登记手续往往不能完成。此外,对动产的登记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系统。在动产交付方面,缺乏专业的仓储机构,且现有仓储机构的运作不规范。
(三)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无力进行动产融资
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及集体企业资金不足,营运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较弱;商业信用方面,企业之间存在的“三角债”等问题依然严重,造成了恶性循环;企业信誉方面,许多企业目光短浅,贪图眼前利益。由此可见,我国信用氛围现状不容乐观。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动产融资的建议
(一)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开展动产融资担保业务
鼓励金融企业拓宽融资担保动产范围,加大对中小企业担保动产品种的选择、担保物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量度和防范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严密、可行的操作流程和控制措施,实施有效的贷后管理,规避债务人恶意逃债的风险,促进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制度在我国的顺利推广。应完善中小企业违约后处理机制,使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地预见执行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以及处分担保动产所收回的金额。应下放权限,改变贷款审批过于集中、程序繁杂的运行机制,降低中小企业的信贷成本。通过增加中小企业抵押物的品种,特别是开展动产抵押担保,促使中小企业盘活包括设备、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资产。应尽快推广开展浮动抵押业务,提高企业贷款能力。为防止动产抵押中的信用风险,建议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担保时,可对企业产品的相关权利证书增设权利质押,以提高银行对企业产品的控制力。
据了解,目前国内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及“三农”融资难问题,在动产担保方面的创新模式多达上百种。近期来,“黄酒抵押”、“订单融资”、“知识产权质押”、“未来现金流质押”等多种融资创新不绝于耳。动产担保制度的建立对金融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意义,直接推动了金融创新,为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改善了市场结构体系。
(二)完善动产登记制度
1.动产登记方法。登记对于动产抵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登记是解决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制度公示问题的最理想方法。我国现行立法至今仍未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当问题出现时不能使银行利益受到保护。因此,可按政府主导、央行监管的模式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管理中介机构,统一动产审查的原则标准、公示方式、登记程序和手续,并由其发布担保公示信息,贯彻“一物一权”的原则,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和查询系统,向信贷人提供准确、规范的查询和检索服务,通过动产公示,对其做标记并交付留置权,防止多头重复抵押现象,切实保障信贷人的权利。
首先,未来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应承继现行兼采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但应缩小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动产担保的范围。《担保法》规定登记生效主义适用于交通运输工具和企业动产的范围过于宽泛,企业动产担保不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虽然立法对于某类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言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而企业的动产并非交通运输工具,无法对社会秩序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企业法人处分其动产与自然人处分其财产类似,一般地,属于民事主体的事务,国家不应要求强制登记予以干预。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动产担保应仅限于交通运输工具的担保,除此之外,包括企业动产在内的其他动产担保均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为抛开登记管理功能的考虑,登记对抗主义是较登记生效主义更为适用的一种立法模式。
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应解决减少第三人查阅登记簿带来麻烦的难题。笔者认为,不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在该方面的有益尝试,即通过在设定担保的动产上烙印、刻记或贴标签等明示方法,向第三人明示动产担保权。换言之,在动产抵押登记后,为了使第三人免去查阅登记簿便可知晓某一动产之上是否已设有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权,登记机关应授权债权人在标的物上作一些标记,以提醒第三人该项动产设有担保权,并已经过登记。这种通过烙印或贴标签等明示方法来对登记的公示功能予以补充的作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第三人查阅登记簿而带来的不便,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有益思路。
2.动产登记部门。动产担保的登记部门,可依动产担保标的物的不同而划分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和公证机关两种。具体来讲,当动产担保标的物为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时,登记机关应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这样有利于国家对这些财产进行管理。而当担保标的物是其他种类的动产时,应将公证部门作为登记机关。这是由于这些其他种类的动产的担保登记并非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与国家管理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其担保登记的功能主要体现为物权公示。公证机关是国家处理非行政性事务的证明机关,其业务即公证活动为既存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明,法律赋予其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事务的权力,不会改变其部门性质或过度增加其负担,从而影响公证职能。
(三)政府采取多种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应根据地方财政的实力,适当安排一定的专项基金,对项目质量高、有发展空间、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应参与和支持银行、担保机构和有实力的国有大企业为中小企业搭建宽领域、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供需合作平台。鼓励和参与组建市、区担保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向社会发放政府债券,吸收社会民间闲散资金,鼓励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入股。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资金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允许和放开企业间相互融资,放宽民间借贷的限制。对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和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物质奖励。
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自救。鼓励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私募基金、产权交易、民间借贷、风险投资、典当等形式多元化、多渠道融资。加强抵押融资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中小企业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针对调查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对动产抵押融资业务不熟悉的现状,工商部门、银行等机构应加大动产抵押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广泛宣传新颁布的《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内容,积极引导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抵押业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银行、企业与担保公司、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动产抵押。加强抵押登记机关、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互通信息、多位互动的“三位一体”的动产抵押登记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务。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
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资信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建立银行、客户和监管第三方联网的信息网络,建立与动产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数据库,收集担保动产行情和融资企业的信息,并加大各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实施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企业,加大信贷等金融支持;对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行业制裁。应广泛开展金融宣传、培训活动,大力开展信用社区建设,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意识、诚信意识和反金融欺诈能力,以形成诚信基础。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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