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检查调整后财务处理详解
对增值税的纳税企业而言,正常申报期的增值税无论是税额计算,还是账务处理相对比较容易把握。但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的稽查或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申报错误或者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时,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一、税务稽查后调账的法律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如下:
(一)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二)具体的账务处理。根据《规定》,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增值税涉税业务调账处理详解
(一)年终结账前的稽查调账。税务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本年度经济事项需要补税的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下面分别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加以阐述。
1.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少计或不计收入主要表现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一些特殊经济事项造成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额的目的。检查发现以上行为的,应按照少计的不含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补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某彩电生产厂(一般纳税人),本月共销售100台彩电,不含税价100 000元,为保证及时送货,由本厂车队提供运输,收取运费7 000元(不含税)。该企业收到的7 000元没有入账。
根据规定,销售货物,同时收取运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计征增值税,该企业少计了7 000 的应税收入,少计税款7 000×17%=1 190(元)。应做以下调整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8 1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 190
(2)视同销售行为未计销项税额的账务调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涉及到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应按照顺序选择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例2:某食品厂以自产的食品作为集体福利发给职工。该批食品的生产成本为10 000元,不含税市场售价为12 000元。
根据规定,单位将自产货物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本例应按同类产品市场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应补交的增值税=12 000×17%=2 040(元)。应做以下调账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 040
(3)由于税率使用错误少计销项税额的账务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和13%两档税率。低税率主要适用于一些生活必需品。若纳税人销售一般货物,使用了13%的低税率计算纳税,则纳税检查发现后,应按照两档税率的差异计算出来的补缴税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例3:某拖拉机制造厂既生产销售拖拉机,又兼营拖拉机维修业务。某月销售拖拉机20台,不含税售价20 000元/台;维修业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0 000元。该厂将销售和维修全部适用了13%的低税率,销项税额=(20 000×20+10 000)×13%=53 300(元)。
按照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农机适用13%的低税率,但提供修理修配、加工劳务等,税率为17%。应补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000×(17%-13%)=400(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4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00
2.进项税额的账务调整。
(1)擅自扩大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若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予以抵扣,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应借记“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例4:某生产企业上月购进原材料(增值税税率17%)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认证后于购进当月抵扣了进项税额。在月末盘存时,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账面金额50 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 650元)。企业在当月的纳税申报表上未将该笔业务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规定,库存材料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被盗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冲减上期已抵扣的进项税。在本例中,企业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当于扩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进项税额转出金额=(50 000-4 650)×17%+4 650÷(1-7%)×7%=8 059.50(元)。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8 059.5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 059.50
(2)扣税凭证不合格的账务调整。在实务中,纳税人应根据“凭票扣税”和“计算扣税”两种办法来抵扣进项税额。“凭票扣税”中涉及的“票”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计算扣税”中也应有国家统一的运输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凭证。除此之外,其他凭证都不能作为扣税的依据。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抵扣了该进项税额,检查发现后,应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例5:某生产企业将外购原材料取得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当月的扣税凭证,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为5 000元,对应的税款850元。
根据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做以下处理:
借:原材料 85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3)少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调整。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进项税后,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
例6:某生产企业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0 000元,税款34 000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费3 000元并取得了普通发票。企业在当月按照专用发票抵扣了34 000元的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企业购进材料发生的运输费,只要取得国家统一的运费发票,就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和建设基金依照 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本例中,企业仅按照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没有考虑到运费也可抵扣,少抵扣了进项税额=3 000×7%=210(元),经纠正后,企业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10
贷:原材料 210
(二)查补以前年度增值税的账务调整。对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对于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例7: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5%的所得税税率。2011年7月3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交纳增值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2010年5月将边角料出售,取得收入价款117 000元,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 000
按规定,出售边角料应补交增值税17 000元[117 000÷(1+17%)×17%],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1.如果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17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 000
2.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 000
2010年度多交企业所得税4 250元(17 00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 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2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 7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 750
同时,企业还应相应调减盈余公积等项目的计提数并调整有关报表的年初余额。
3.企业被税务部门纳税评估为税负偏低的处理。税务部门通常会在年终汇算时根据一系列指标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若被查出当期交纳增值税税负较低,与同行业税负差距较大,企业会被要求补交增值税。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8:2011年,税务部门在对某企业2010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其税负偏低,要求补缴增值税10 000元。需做以下调账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000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涉及增值税调账事项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在这段期间,如果涉及到增值税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都需要对报告期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间,正确的处理应当是会计上冲减当年损益,税务上应调整上年度损益。
例9:某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0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9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0年5个月内完成。2010年3月18发生 2009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收到价款 58 500 元(含增值税),该商品已入库,成本为3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该公司 2009年盈利,所得税税率为 25%,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因素。
因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应冲减 2009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同时冲减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3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000
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所得税费用) 5 000
此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为15 000元 (50 000-30 000-5 000),将其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000
上述退货时间如果是4月25日,正确的处理应当是会计上冲减2010年损益(因为 2009年年报已经报出),税务上应调整2009年损益(因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这样调整的结果,还会对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影响,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上述问题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但不用调整会计账表。
三、增值税调账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增值税调账会增加或减少企业所得税。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少计销项税额或者多计进项税额会造成多计收入或者少提折旧、少摊销成本。税务机关查补本年增值税的金额,通过账务调整后,通常会等额减少本年收入或者增加本年或以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并最终减少本年或以后年度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二)增值税调账不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规定,资产转移但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情形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转账,没有产生所得,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移送资产未发生所有权属改变的情况,相关的会计准则也明确规定不确认收入。
例10:某企业自建工程领用产品一批,成本100 000元,市场售价200 000元。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笔业务核算错误,根据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4 000元。同时调账:
借:在建工程 34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 000
总之,增值税税务检查后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应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X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2.陈丹朵.税务检查调账中常见错误[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