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煤矿兼并重组应解决好产权明晰问题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过去很长时间内,煤炭资源一直实行无偿开采制度,煤炭资源的使用权及采矿权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近年来,煤炭资源的使用开始从无偿向有偿过度,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煤炭资源开采使用权不断调整和更迭,煤矿管理体制多样化,集中反应在中小煤矿。中小煤矿产权不清是煤炭企业突出问题,解决好中小煤矿的产权明晰问题,才能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炭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条件。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道路上,有诸多困难和障碍,致使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一直步履维艰、难以彻底执行。在本文中,笔者拟对被兼并重组企业产权明晰问题进行阐述及分析。
一、被兼并重组煤矿产权不清晰的情况
目前,兼并重组地方中小煤矿,兼并主体企业面临因被兼并重组煤矿程度不同而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产权不清晰和纠纷烦乱的情况。
1.煤矿资产权属不完整
清查小煤矿资产,发现部分资产由股东和相关利益人合资建造或购买,又没有明确约定;原地方煤矿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兼并原来的周边小煤矿,资产归属约定不明或虽然约定明了,但交接不清,资产纠纷未按时解决;村办煤矿无资金生产,承包给投资人,前期资产归村委会,后期新增资产归投资人,双方利益约定不清楚;小煤矿井下某段巷道归某施工方,地面某房屋归周边某村庄,其他资产归煤矿投资人,三方之间协议约定不清等等,给兼并企业鉴定和处理原煤矿资产纠纷带来困难。
2.煤矿或煤业公司不能拥有完整的采矿权
煤矿或煤业公司只取得采矿权证,但未按规定缴完根据采矿证登记备案的全部资源储量计算的资源价款,不能拥有完整的采矿权。此外,采矿证登记备案的资源储量与实际不相符,资源储量地质计算图存在虚假成分,实际煤炭储量核实不清等。因此,按照采矿证登记的煤炭储量计算或评估合作要价,会给兼并企业带来无形资产(采矿特许经营权)方面的损失。
3.债权债务纠纷繁多
被兼并煤矿存在多个股东,原股东之间纠纷未了;煤矿债权人未及时清偿债务,趁煤矿兼并的时机不断上门要债;煤矿欠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费用,政府给兼并主体企业直接下达催欠通知;煤矿因债务纠纷,遭到法院执传,兼并企业面临被强制划账等等,给兼并企业带来债务连带损失。
4.产权关系或投资权属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
煤矿到手转卖若干次,未及时进行工商法律证件登记,煤矿前后投资人只提供转卖或合伙投资协议,产权关系或投资权属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给兼并企业带来完善企业法律手续和证件登记方面的损失。
5.村矿关系方面的纠纷或损失
煤矿原矿主与周边村庄签订的土地、树木、房屋、用水、占路、环境影响等租赁或补偿协议,或因价格偏低,或因未及时履行协议,或因更换协议双方主人,时过境迁,协议需要续签或重签,农村方面出面干涉,给兼并企业带来村矿关系方面的纠纷或损失。
6.企业劳资纠纷
县营或乡办煤矿因改制不彻底,原矿职工划转新兼并企业,待业、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未及时缴纳,给兼并企业带来劳资纠纷。
二、被兼并重组煤矿产权不清晰的原因
1.垄断利润的巨大利益驱动
煤炭资源本来是国家所有,但是多年来只要经营煤矿,通过政府就可以办理采矿权证,这样就拥有了开采煤产品的所有权。煤炭企业拥有采矿权和经营自主权,国家和政府只是在市场缺煤时,通过行政命令统一调拨煤矿企业的煤炭产品。众所周知,煤炭资源是乌金,批准后的经营采矿证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而,煤矿投资人蜂拥而上。本轮煤矿整合前,小规模的煤矿投资人办理采矿权证并不存在较大困难,国家作为煤炭资源的所有人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行使管理权。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全国煤炭市场经济走低,地方国有煤矿由政府以承包方式纷纷承包给私人,虽然仅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并不触动采矿权性质。但在承包过程中,承包人实际控制着煤矿的生产和经营,并且在生产和经营中不可避免有新增和投入,随着煤炭市场的持续升温,在垄断利润的巨大利益驱动下,采矿权人和承包人之间为争夺产权的矛盾开始显现且不断升级。
2.采矿权人、投资人和经营人严重分离
上世纪八十年代,为鼓励地方煤矿发展,国家出台开办乡镇煤矿等各项刺激性政策,地方煤矿急剧涌现。乡镇通过无偿划拨取得采矿权,煤矿采矿权归乡村集体所有,但作为采矿权人的乡镇府、村委会等集体组织由于无偿取得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开采煤矿的技术也不高,环境意识不强,掠夺式开采资源的情况较为普遍。经营一般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投资经营权归承包人个人,一些煤矿还出现了层层转包的现象,采矿权人、投资人和经营人严重分离,再加之集体产权的不清晰,企业产权名为集体,但说不清集体煤矿的权属情况。实现资源有偿使用、推进采矿权资产化管理后,使资源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乡镇煤矿多年来存在的产权不清晰、经营方式不规范、管理混乱的状况逐步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乡镇煤矿仍然存在产权不清问题。
3.企业的资产来源、资产构成异常复杂
地方中小煤矿在经营中,多次投资,多渠道投资,多次变更投资主体,以及发展过程运作方式的多样性,使产权关系越来越复杂。譬如,煤矿隶属关系的变动,企业之间的联营、合资合作,以及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方式,再加上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企业的演变等因素,使得企业的资产来源、资产构成变得异常复杂,资产混在一起,互相交织。在煤炭市场不景气时,人们往往不重视产权问题,但煤炭市场好转后,相关利益主体即会关注资产归属,涉及产权利益的法律问题,必然会引起关注。
4.煤矿在改制中操作上的违法违规
在山西省前一轮的煤炭资源整合中,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体现资源的市场价值,开始明晰探矿和采矿的有偿使用权,即将煤矿的煤炭开采权由国有或集体转给了投资人,被明晰产权的投资人则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资源价款。一些地方国有和乡镇集体煤矿通过改制、资源的有偿使用,明晰了产权,理顺了产权关系,一次性解决了煤矿采矿权人、投资人和经营人不统一的问题。但不少煤矿在改制中,由于操作上的违法违规,如改制过程和产权处置中无视法律的行政化操作模式、互相勾结、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国有资产的低估贱卖、践踏职工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程序上的瑕疵等等,在产权问题上也留下了法律隐患。还有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既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也非采矿权人,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有些企业由于采矿权人、投资人利益无法平衡,使得产权制度改革难以成行。有的企业由于投资人投资关系没有理顺,有的企业采矿权也没有理顺,直接影响到这些企业与其他投资人的合作。国有和集体煤矿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违法给这些煤矿企业产权留下法律隐患。
三、解决被兼并重组煤矿产权问题的几点建议
1.维护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政策,尊重煤炭企业的采矿特许经营权
必须维护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国有煤矿和地方煤矿之间合理分配煤炭资源,尊重煤炭企业的采矿特许经营权。只有首先解决了采矿权的权属清晰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煤炭企业的其他产权清晰问题。采矿权的权属划分主要还在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
2.掌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对产权归属不明或有争议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应注意掌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产权的界定不应单纯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而要以企业原始和发展过程中资金的来源来界定资产的性质。原始资本即注册资本的来源是认定产权的初始依据。比如,许多中小煤矿在经营过程中,原始资金是合作投入的,后续增资可能是通过集资或者民间借贷取得的,如果没有明确投资或借贷关系,煤矿的收益分配就理不清,产权也界定不清。资产产权的界定,应依靠政府的改制管理部门、工商证件登记部门以及审计评估公证法律等社会中介部门确认相关手续要件。
3.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投资人的利益
由于煤炭产业的特殊的发展历程,在明晰中小煤炭企业产权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并兼顾国家、集体、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煤矿企业承包期间承包人对煤矿的资本投入应当给予认定。在产权界定中,当产权边界不清、产权渊源复杂时,还应特别注意利益的合理分配原则,协商的作用也是为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公平理念在产权界定中的体现。
4.规范处理每次重大经济行为
明晰产权不仅局限于有形的资产和资源,合同协议签订、证件手续办理、债权债务清理、劳资纠纷解决等都包含明晰和界定产权的经济成分。因此,投资增资,改制重组,收益分配等每次重大经济行为运行都影响企业产权的变化,需要规范处理。
四、小结
兼并主体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要考虑重组各方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特别是产权关系,无论是并购、协议转让还是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产权明晰是前提。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使兼并重组不留后遗症,才能真正让兼并政策落实下去,保障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完成。
(作者单位:张少明,阳泉煤业集团天安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伟,阳煤集团天誉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