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霞
以财务管理为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必然趋势,要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加强财务管理。而财务管理目标的制定不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而且对一个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蓬勃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发展逐渐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而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长期、稳步、健康地发展,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财务管理,并制定长期发展的财务管理战略目标。笔者从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多年,积聚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个新生事物蓬勃发展的今天,对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目标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作出正确财务决策,加强财务管理提出一点初步的看法,供大家进行探讨。
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管理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评价一个单位理财活动是否合理有效的标准。财务管理目标是在特定的理财环境中通过组织财务活动确定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从根本上说财务管理的目标取决于一个单位的生存目的或效益目标。而对于住房公积金来说,虽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是在资金运作产生效益方面,则与“营利为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 它的财务管理目标则取决于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怎样使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使公积金增值收益达到最大。按《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当年取得的增值收益除分配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建立,中心管理费用外,还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建立。因此积聚更多的收益将是公积金中心服务于社会,创造社会价值的体现,也是满足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
一、公积金中心增值收益的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一定比例的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还可用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等,以获得较高收益。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则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的差额。
1、业务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在运作住房公积金过程中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五个方面,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零星收入,如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2、业务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
住房公积金中心必须对公积金中心的增值收益加强管理。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公积金中心增值收益的分配:
1、严格分配顺序,首先应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其次计提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然后将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建立;
2、严格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增值收益的60%或者不得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具体按哪一种办法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规定;
3、要按规定测定上交财政的中心管理费用,中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提出年度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从以上可看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我个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都应是怎样努力使本单位的利润(增值收益)达到最大。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包括对公积金业务收入的管理、公积金业务支出的管理、增值收益分配的管理。
(一) 业务收入的管理
1、对存款利息收入和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的要求核算,也就是说只有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存款利息收入和实际收到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或转让收益时,才能作为业务收入入帐。
2、对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核算,也就是定期按规定计提入帐。
3、对于无法支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转作业务收入。
4、应定期地将业务收入转入“增值收益”,不得将其直接转作中心的管理费用收入。
(二)业务支出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应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
2、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受委托银行的手续费。
3、不得任意扩大业务支出范围。
4、定期地将业务支出与业务收入相配比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专户存储,应全额存入增值收益存款专户。
2、应严格按规定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来说,它代表行使的是国家给予的管理职能,怎样管理好住房公积金,避免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贬值,就必须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作好资金,努力使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收益达到最大。
四、对“增值收益最大化”的审视
住房公积金中心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并联系我国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应该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做出一番新的审视。
1、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配比后的结果,为实现“增值收益最大化”,公积金管理者会想方设法降低支出或增加收入。公积金中心常规的做法包括个人贷款的发放、国家债券的购买、银行存款的及时收回与运用。所以,我们要做的是尽快建立全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法规的执行力度,为追求增值收益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次序。
2、增值收益目标是一个总体目标、总体思路,是住房公积金中心理财工作的努力方向,具有指导性意义。所以,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让公积金中心轻装上阵,甩掉各种不必要的包袱,集中精力办好国家给予的管理职能,一个心思管好公积金,而“增值收益最大化”此时是最起码的行为约束。
五、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目标-增值收益最大化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根本目的是使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能够随时满足职工在住房方面的需要,但是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者,不仅是要满足职工个人购房的需要,而且还是稳定我国住房价格,增强购房能力,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购房的需要。因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增值收益必须按严格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应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其次计提上交财务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然后将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建立;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建立,就是国家为满足广大中低困难家庭购房的需要而建立的住房补助。因此,积聚更多的增值收益将是公积金中心服务于社会,创造社会价值的体现。
1、为了能使住房公积金能够保值增殖,获取较大的收益。如何才能使管理者这一愿望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就需要我们能够正确选择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目标,使公积金中心的增值收益达到最大。我认为,个人也好,公积金中心也好,在选择财务管理目标时,主要是考虑其公积金中心长期、稳步、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公积金中心应考虑其长期发展目标,而“增值收益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正好是公积金中心长期、稳步、健康发展的需要。
2、从财务管理本身来看,如果“增值收益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长期目标成立、那么,作为公积金中心而言增值收益是代表公积金中心整体价值的唯一来源,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增值收益最大化”作为公积金中心的财务管理目标,既是财务管理的必然要求,又具有现实可行性。
3、作为职工个人,虽然关心公积金中心的“增值收益”,但更关心其缴纳的公积金的安全性,而公积金中心“增值收益最大化”既反映了职工个人对公积金中心的期望,又反映了公积金中心外部对公司的评价;同时,还与整个社会的经济目标得到了较好的融合。
因此,将公积金中心财务管理的目标定位于“增值收益最大化”,能为公积金中心的理财活动,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从而在更广阔的视野和更长远的考虑上发挥了统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