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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各地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努力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关注人人遵守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力支持,
急需对政府采购现有的法规制度体系进行根本变革,创新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行较晚,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意识不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政策缺乏了解或了解不深;个别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工作重视不够,缺乏依法采购的意识;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打破了固有的利益格局,政府采购当事人千方百计规避、阻挠政府采购;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准确、不完整,采购计划性不强,采购随意性较大等等。
  (二)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虽已基本形成了以“一法四令”(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18、19、20、61号)为主体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各地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面广、环节多、实务性较强,加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影响政府采购的环境也发生了变化,现有的法规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难以处理的尴尬局面。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全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的隶属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的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甚至撤销了政府采购中心;有的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的隶属于政府等等。机构设置多样,造成管理难度加大。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给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四)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有待扩大。2011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11332.5亿元,约占当年全国GDP的2.4%,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1%。国际上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应占GDP的10%左右,我国还有相当差距。采购范围更多地集中在货物和工程类,服务类项目范围较窄,而且在工程类采购方面,体制不顺,管理不规范,造成工程类政府采购实施不理想。
  (五)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滞后。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严重滞后,各种文本、技术规范、采购程序、办公设备配备等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下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天价采购”、“豪华采购”、“奢侈采购”等现象,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和推进。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不到位。个别地方随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执行较差,在招标文件中对采购节能环保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未实行强制采购要求和价格、评分方面的优惠措施。
  (七)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部门间信息未共享,供应商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特别是在中小城市更为明显,供应商在一处违规受罚,就转移到其他地方或重新注册公司继续投标等等。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一)在现行法规制度框架下不断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1.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各地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典型案例和具体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努力形成人人知晓政府采购、人人关注政府采购、人人遵守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力支持。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总结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在政府采购法未修订之前,对现有制度进行清理,该完善的要尽快完善,该废止的立即废止,需新建的马上新建,要通过清理和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不出现法规制度空白。
  3.健全机构,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管采分离”规定,将采购执行机构从监管部门彻底分离出来,改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政府采购执行业务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不应撤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牌子,可考虑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二级单位进行管理,这样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精神。要强化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现资格准入制度,加大监督和考核力度,努力提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4.进一步扩面增量。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进一步拓宽货物、工程、服务范围,特别是服务类项目。加强工程类采购管理,做好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工作,逐步将工程类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达到政府采购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例“双提高”的目的。
  5.加强标准化建设。夯实政府采购基础,要把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制定采购文本(招标文件、合同、信息公告内容等)、技术规范、采购程序、办公设备配置等方面标准化范本和配置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以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6.逗硬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要求政府采购要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在实际工作中,要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办法和标准、联合体投标等方面严格落实强制采购要求和优惠采购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到位。
  7.建立健全供应商诚信体系。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实现与工商、税务、银行、建设、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杜绝供应商围标、串标、虚假应标等违规现象,建立供应商“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运行机制,促使供应商守法经营、诚信投标。
  (二)对现有法规制度体系进行根本性变革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但由于政府采购法本身的缺陷和执法守法意识的淡薄,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出台的制度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效率、节约财政资金等目标,当前,急需对政府采购现有的法规制度体系进行根本变革,创新采购模式。
  总体思路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批复的预算申报采购计划;同时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价作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格;在现场监督下,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此种模式需注意要严把五关:
  一是要严把评审关。采购人必须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准备好采购项目的详细资料,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价应低于成本价与该行业社会平均利润之和。
  二是严把供应商资质关。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供应商库,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相关部门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财政部门复审后录入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三是严把抽取关。具体到每一个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并录入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在财政、纪检监察、采购人代表等组成的现场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四是严把合同履约关。依法履约是确保采购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的关键环节,采购人应成立合同履约监督和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对供应商履约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供应商按项目实施方案和采购合同约定认真履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调整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变更和调整。
  五要严把监督检查和处罚关。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抽取和合同履约环节,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并公开曝光。
作者:廖桂林 单位:巴中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