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摘要: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将基建账相关数据至少按月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对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发挥会计信息支撑作用。
财政部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对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争议的问题需要明确和完善,笔者对此进行了探讨和建议,以供商榷。
一、关于事业单位基建账如何按月并入“大账”的问题
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至少按月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对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发挥会计信息支撑作用。
在《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只对2012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账业务作了具体说明,但新制度对“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月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未作规定。由于按月并账,牵涉收支科目的处理,情况较为复杂,很多事业单位在会计处理中存在疑惑,执行随意性较大,笔者通过实例对基建按月并账业务进行梳理,以供商榷。
例如:X疾控中心(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实验综合楼工程项目,是发改部门集中安排的建设项目。2013年1月份,发生了以下会计业务:
1.根据X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结算单、税务发票等资料,应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单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90万元,欠付工程款10万元。
2.收到X社会团体捐赠30万元,指定用于购置实验设备,结余资金留单位使用;单位购置该设备28万元(不需要安装,入库后交付使用),结余资金2万元。
3.收到上级主管那部门拨付补助资金20万元(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实验楼建设。
4.用上级补助资金支付监理公司监理费5万元。
5.通过财政直接支付预付X公司电梯设备款20万元。
(账务处理见左页)
●基建账务处理(现账单位:万元)
1.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投资—实验综合楼100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90
应付工程款—X施工企业10
2.(1)借:银行存款30
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基建拨款—捐赠30
(2)借:设备投资—不需安装设备投资28
贷:银行存款28
借: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28
贷:设备投资—不需安装设备投资28
3.借:银行存款20
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基建拨款-上级补助20
4.借:待摊投资—监理费5
贷:银行存款5
5.借:预付工程款—X公司20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20
●根据本月发生额并“大账”
1.计算基建账有关科目本月发生额: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本月发生额=100+0+5+20=125
“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本月发生额=28
“银行存款”本月发生额=30-28+20-5=17
“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本月发生额=90+20=110
“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捐赠”本月发生额=30
“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上级补助”本月发生额=20
“应付工程款—X施工企业”本月发生额=10
2.并“大账”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125
固定资产—专用设备28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125
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28
同时: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疾病防控—实验综合楼—基本建设支出—房屋建筑物构建120
事业支出—项目支出—非财政补助专项支出—疾病防控—实验综合楼—基本建设支出—房屋建筑物构建5
其他支出—项目支出—非财政补助专项支出—疾病防控—实验综合楼—基本建设支出—专用设备购置28
银行存款17
贷: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疾病防控—实验综合楼110
上级补助收入—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疾病防控—实验综合楼20
其他收入—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疾病防控—实验综合楼30
应付账款—X施工企业10
3.大账期末结转(按新制度规定处理,略。)
二、关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制度适用问题
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和滞后性,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适用问题,均提出“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现行的财务及会计制度,均将参公单事业单位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参公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制度不能长时间出现“空挡”,也不可能颁布单独的参公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参公单位从单位性质来看属事业单位,但从履行职能和经济业务事项来看,则更多地靠近行政,《公务员法》也将参公人员纳入了公务员管理。从法律衔接、会计实务的角度,建议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渡期,参公事业单位适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参公单位分类定性后,按改革定性来调整制度的适应问题。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从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已出台的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来看,只有医院、高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已出台的其他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均未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否折旧、无形资产是否摊销。因此,这些单位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出现了同类单位有的在执行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有的则未执行,急需做出统一规定。
笔者认为,新《制度》引入“虚提折旧、摊销”,对解决事业单位资产虚置、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实物和价值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除性质趋于行政的参公事业单位按照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不折旧、无形资产不摊销”外,其余事业单位均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作者:白显朝 单位:苍溪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