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公安机关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公安审计部门接受组织人事等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依法对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损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近年来,部、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公安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对正解评价干部、正确任用干部,促进廉洁从警、揭示违法违纪等方面,发挥了在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独特作用,公安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影响力不断提高,覆盖面不断推广。基层公安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也经过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工作经验、配套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仍面临着不少困难,亟待解决。
一、当前公安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随着公安事业的发展和警务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经济活动范围和财务管理方式不断变化,使得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在人的管理和制度层面面临了一些问题。管理层方面:
(一)领导认识有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个别领导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视为一种形式,认为内部审计只是一种程序上的需要,没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不愿主动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存在应付了事的思想。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了少数领导干部对审计目的模糊,造成一种审计不过是“走过场”、“马后炮”的印象。
(二)部门联动有差距。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只有相互协调配合,各自发挥优势,才能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目前虽然基层公安机关大多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还是审计一个部门在“唱独角戏”,与其他各成员单位之间联系尚欠紧密,信息交流不畅,这种单一的运行模式弱化了经济责任审计“透视”功能。
(三)程序规范有差距。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操作中不科学不规范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是审前调查不够。大部分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方案前,通常是凭经验确定审计重点;有的则完全忽略审前调查程序,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大同小异,重点不突出,无法真正起到规划、指导的作用。
二是审计范围相对随意。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性不强,大多为临时追加项目,易与正常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资源发生矛盾。为快速完成任务,工作中只能做到抽样审计,仅关注一些经验中的重点内容,局限于凭证、报表等会计记录进行简单汇总,使经济责任审计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深度。
三是审计手段和技术落后。目前常用审计手段基本以手工操作为主,在审计技术上,通常是拿到什么看什么,发现问题就记录,没发现问题就过。不仅效率低、速度慢,审计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四)地位独立有差距。虽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内审机构与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则是纪委下属的一个科室,有的内审机构至今未实现独立挂牌,机构设置的边缘化导致了内审职能的淡化。(五)人员素质有差距。内部审计人员综合能力有限,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一是专业结构不平衡。由于内审机构是一个专业性较强,与其他岗位部门的互通性不足,导致内审人员长时间得不到交流,知识结构单一,往往凭借经验和惯性思维,对隐性问题没有多角度去甄别,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二是综合素质不高。内审人员大多具有较强的财务审计实践,但对法律、基建和公安专业等知识相对匮乏,综合素质的差异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高效开展。第三,审计力量不足。县级公安机关普遍由于受限编制,内审机构人员少、任务重,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浮于表面,难以深入。审计制度层方面:(一)审、用分离难。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干部管理部门没有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之中,评价和任用干部时只是委托审计部门走走形式而已;有的干部被提拔任用后,为履行手续,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形成“用审两回事”,审计报告成了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另一方面现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构不合理,绝大多数是以离任审计为主,任期审计比例较少,审计时效性不强,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效能的发挥。(二)责任界定难。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千差万别,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历史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领导干部个人与班子集体对一些重大经济决策责任难以分清,出此产生的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界定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另外,现行大多数基层单位财务核算实行报账制,而建立在财务收支基础上的单位“一把手”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往往与分管财务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很难区分。(三)审计评价难。无论是被审计对象还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最关注的就是审计评价。但从实践来看,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事项进行评价,对公安内审部门来说还是个“瓶颈”问题,特别是现有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规定过于笼统,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缺少统一的标准和办法,无形之中加大了审计风险。(四)审计问题整改难。离任审计事过境迁,责任人已离开原单位,接任者对上任遗留问题,特别是一些老大难问题不愿负责,往往抱着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对待审计;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为由搪塞审计,使一些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都需要在原单位落实,接任者怨言大,形成了一走了之的现象,致使审计整改力度不足,有的甚至久拖不决。(五)审计结果运用难。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仍处于探索试行阶段,组织人事部门就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经济问题的干部应采用何种组织措施也没有明确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计结果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影响审计工作的权威。二、经济责任审计面临问题解决的关键近年来,公安部、省厅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审计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制度,为我们更好地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依据,公安内审人员应抓住机遇,进一步转变观念,牢牢把握“五个关键”,不断夯实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一)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内审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向盘”。内审人员要对审计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系统分析,揭示成因,提出对策,形成专门的综合报告报领导参考和决策,积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理解和重视。同时,要借助审计公示、审计公告等方式,定期发布审计动向,宣传审计成果,让各级领导和民警及时了解审计动态,逐步接受审计监督,实现“要我审计向我要审计”?的观念转变。(二)关键在于有效的沟通。内审部门一是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妥善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审计意见建议落到实处,让审计成效得到彰显;二是要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法制、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内审部门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要协调完善好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和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工作质效,实行资源共享,真正将审计监督、干部管理及纪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效性。(三)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善。一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公安行业特点结合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经济行为、管理状况、重大决策、廉洁自律等情况,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具有公安机关特色且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将其列入领导干部的考核档案,作为选拨任用干部、调整交流和降职的参考依据。三是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内部公开制度。为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效果,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影响力,可在恰当时机、适当范围公告审计结果,或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干部任职前公示的内容,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阳光、透明。(四)关键在于关口的前移。针对当前面临的种种问题,内审部门应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将监督关口前移,把离任审计的“一次性”监督,变成任期审计的“经常性”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审计监督的连续性。通过不间断的任期审计可以较好地解决单纯离任审计存在的“马后炮”问题,促使审计部门的“力”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权”、纪检监察部门的“威”达到有机结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权威,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五)关键在于人员素质的提升。人员因素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因素。一是要加强内审机构建设,要按照上级的相关工作要求,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二要不断充实内审力量。要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在内部逐步建立和完善内审人员交流机制,推行审计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和上挂下派锻炼制度,增强队伍活力。三要强化业务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内审人员专业水准和综合素质,同时大力开展审计信息化建设,不断探索计算机审计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转型升级。(作者单位:启东市审计局启东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