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会计法》的进一步修订与完善
世界上既没有万能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法律制度,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必须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加以增补、调整及其修订,以从始至终解决好法律制度在管理与控制中的针对性、切实性问题。我国国情和1978年以来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就决定了我国应当构建的《会计法》上承宪法、相关商法和经济法,下统其他会计法规为特色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宪法——相关商法和经济法——会计专门法律——会计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层次。本文认为,我国的《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行为、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立法特色及其优越性十分明显。
作者认为,现行《会计法》未能明确界定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本文建议,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会计法》中应明确指出会计准则的重要地位,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同时,加强《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性,在《刑法》中增加有关惩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在《民法》中增加与《会计法》中所列责任相关规范协调的法律条文,提高民事法律责任。另外,为体现法律条文的严密性,本文建议修订《会计法》中一些表达欠妥当的条文。
(张晗整理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作者:张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