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正式开启了我国预算信息公开之路。2014年3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开的主体、时间、形式、内容。同时,2014年8月,新《预算法》颁布,其中第十四条提到:“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至此,预算公开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预算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理财的重要步骤之一,公众可以通过公开的数据,及时了解政府工作的动态,行使知情者和监督者的权利。
1.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
公共财政的公共性,本质上要求预算过程各阶段都有公众的参与,接受公众的监督,有利于减少公共资金的浪费,降低贪污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预算信息公开的过程,也是预算透明度不断增加的过程,亦是政府和公众之间良性互动不断增加的过程。这不仅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改革发展的潮流。
2.预算信息公开是财政的核心特征
公共财政以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公开是其必然要求。“公开性”强调的是,无论是财政的收入还是支出,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尤其是财政收入如何被使用、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包括纳税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都应当有知情权、监督权。
3.预算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的过程。预算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参与政治的一个步骤,是人民民主的一个实现形式。预算信息的公开,绝非简单的信息公开,其内在的价值更值得大家思考。预算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关乎公众的切实利益。让公众参与到政府收支决策中来,充分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将预算纳入民主轨道,从而约束政府行为,势必将有力推动民主政治的前行。
4.预算信息公开是构建阳光政府的需要,是政府管理的内在要求
阳光政府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人民群众期盼的理想政府。构建阳光政府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完善政府自身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财政管理倡导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政府管理理念。以公众为中心意味着财政预算决策要为公众提供更大的透明度,更全面的信息和更多的参与渠道。只有坚持公众对预算决策的最终评判权,公开财政预算信息,寻求潜在使用者参与预算决策,这些预算才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难处
长期以来,财政预算信息都被视为政府部门的“机密”,直到近年来才逐步透明化。但是,目前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开的进度与公众需求还有一定距离,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向纵深发展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1.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社会环境尚未十分成熟
预算公开关系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两个层面。从政府层面看,如何界定保密信息需要关注。一旦保密的信息公开,可能会对政府现行的管理模式造成冲击,同时政府部门也会担心预算公开会流于形式。从社会公众层面看,公众表现出两个极端,一些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认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与己无关,呈现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状态;另一些公众则对财政预算公开的期望值比较高,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详尽、彻底。事实上,他们本身对预算工作并不了解,对预算公开需逐步渐进完善不能理解,因此对目前已经公开或正在公开的财政预算信息批评指责,从而引起较多的负面评价。这使得政府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中处于两难境地,整个社会还没真正形成一种促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
2.财政信息公开的准确性与实际有一定差距
预算之所以是“预”,是因为预算数据在实际运用中,受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决算数据可能与预算数据有一定的差距。第一,部门预算的完整性与专项支出年度间预算存在差异。部门预算的完整性要求将年度内的正常预算和项目预算一并纳入预算之中。但从项目的安排上看,有个起始、发展和结束的过程,这期间数额差异较大,在部门预算中难以说清楚。第二,法定支出刚性要求与地方财政可用财力有限之间的矛盾。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看,有部分财政支出都有法定刚性要求。事实上,受地方财政财力约束,一些法定支出在年初预算时虽已按要求安排到位,但在具体执行中,由于各项经济指标的变动,需按法定支出进行调整,从而导致预算数与决算数差异较大,这样的信息一旦公开,极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不理解,可能会出现“财政讲不清、公众听不明”的尴尬局面。第三,制度的滞后与执行的不统一也给预算信息公开带来一定的难度。比如说现在公众所关注的“三公”经费,究竟“三公”经费占公共支出的比重是多少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说明,公众自然难以理解和接受。
三、上城区预算公开情况
1.财政工作报告
上城区一直在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上城区201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财政预算草案提到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包括积极稳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探索“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机制以及完善推广参与式预算监督。同时,上城区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财政预算草案中再次提到要进一步推进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积极配合“参与式”预算审查,及时做好跟踪问效,指导各预算单位细化相应的解释说明,加强对公共财政解读。
2.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根据上财〔2011〕59号文件,上城区各预算单位开始进行部门预算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的公开。根据要求,2013年,各预算单位公开了2012年及2013年的部门预算,2014年3月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文件要求,完成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的信息公开工作,10月还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了部门决算的公开工作。上城区将根据新《预算法》要求,每年按时公开当年部门预决算。公布的内容包括编制说明、收支总表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概况。编制说明包括部门工作职责、预算编制基础数据、预算总体安排情况。收支总表包括部门收入预算以及按预算项目、资金性质分类的支出预算。在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上城区政府网开通了依申请公开模块,申请人可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
3.参与式预算
参与式预算是社会公众能参与决定部分或全部的可支配预算或公共资源最终用途的协商机制。推进参与式预算工作,是做好预算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参与式预算有许多优点,包括推进预算编制公开、透明、公平,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有助于基层社会治理的优化和民主进步等。2012年,上城区在全市率先开展参与式预算监督试点工作,区民政局和区残联两个单位进行了参与式预算的试点。两个部门2013年预算中的全部专项资金,通过“参与恳谈—提出意见—部门反馈—调整预算—付诸实施—期中恳谈—适当调整”的编制和执行流程,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2013年,在上年两个部门开展参与式预算试点的基础上,参与式预算范围扩大为区司法局、区风景旅游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四部门的2014年部门预算。通过“参与恳谈—听取意见—调整预算—预算实施—期中跟踪—年终审计”的编制和执行流程,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的公开化。2014年,区统计局、妇联、文广新局、文化馆、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城管和小营街道进行了参与式预算,参与式预算范围不断扩大。在不断推进参与式预算工作的同时,上城区也在不断解决发现的问题,完善参与式预算机制。
四、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对策
1.不断调整、完善公开内容
预算公开虽然经过几年的实践,但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开内容。要不断进行调研,听取预算部门、财政、研究机构、社会大众等各方面的意见,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内容,使之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同时,又能全面反应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看清楚财政和预算部门一年的收入支出。另外公开的内容要掌握度,明确界定保密信息和非保密信息的区别,尤其对于依申请公开,要注意不能公开保密信息。
2.推进参与式预算工作
参与式预算具有民主参与、平等、透明、效益等优点,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尤其是现在参与式预算在上城区还不算很成熟。在进行参与式预算实践的同时,要时刻注意其局限性,对比每年参与式预算实行的过程、效益、成果等情况,在不同性质的部门进行试点,分析研究,掌握不足之处,不断进行改进。
3.加强预算与决算的联系,建立对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
预算与决算的数据差距过大、当年预算的调整过多,会使公开的预算遭到质疑和批判。要加强预算编制与决算编制的联系,建立对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新《预算法》也加强了这方面的要求,对于预算调整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完成结果、编制质量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
4.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
正如前文所说,社会大众对预算公开的态度有两个极端。一方面要加强预算公开的宣传,吸引社会大众的关注,加强监督作用,提高预算公开的效用。另一方面,一部分人大代表以及关注预算公开的人,其实对预算工作以及公开的内容似懂非懂,这就非常容易导致误解,出现财政解释不清、社会大众不满意的尴尬情况。因此要加强基本概念以及预算工作内容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