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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预算法的心得体会

薛国庆

2015年9月18日下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税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曹艳杰对新预算法进行了解读,在此谈以下几点体会:
新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特别是对于在财政部门工作的同志,是鼓舞也是鞭策,它规范的对象是政府。
一、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建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二、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规范债务管理,按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得改革思路,从6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1、限制举债主体;2、控制举债规模;3、明确举债方式;4、限定债务用途;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三、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要求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公共预算可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进一步增强了年度预算的约束力。
四、强化人大监督力度,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1、明确了各级人大对预算和决算的重点审查内容;2、报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四本预算支出还要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公共预算支出还要按经济性质分类,将基本支出编列到款;3、完善了初步审查制度,明确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在送人大会议审查和批准的30日前,都有由各级人大财经委或专门委员会,或者是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五、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新预算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主体。
六、讲求绩效。首次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关节之中。可以预见,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审查将终结粗放管理阶段,从而进入以绩效论“英雄”的科学管理轨道。
新预算法总结并吸收了原预算法实施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预算管理的实践经验,全面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加严格,责任追究更加具有针对性,它的实施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给各级政府、财政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带来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