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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引入退出机制

日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的主体、相关内容及评分依据等,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适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据悉,《办法》是为了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办法》要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办法》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和额度等方式,督促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和相关工作加快实施。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试点城市,按规定全额拨付资金,并按拨付基数的10%给予奖励;“较好”及“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不合格”的适用退出机制,并收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较好”的试点城市全额拨付年度资金;“合格”的缓拨下一年度30%年度资金;“不合格”的缓拨下一年度资金。
《办法》要求各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建立省级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