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增值税计缴和会计核算探讨
近期,大连专员办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对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增值税计缴和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探讨。
目前,企业主要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 551号)享受补贴政策,而对补贴资金增值税计缴政策并不了解。一是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混合动力公交客车扩大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3]25号)规定,“中标企业应在产品成本销售时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买单位,并据实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属于价外补贴,中标企业需按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即补贴前价格)开具销售发票。”即明确了补贴资金不需要计缴增值税。但此文件发布对象为北京市、辽宁省等15个省市和17家中标企业。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因未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上述三个政策文件,对补助资金部分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中央补贴和地方补贴部分均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对中央补贴部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对地方补贴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是认为补贴属于销售价格的一部分,对补贴部分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基于对文件理解的不同,相应地,企业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处理上也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补助资金是销售价格的一部分,也就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一部分,所以在汽车实现销售时,将补助资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记相关财政部门的应收账款科目;二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将补助资金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借记相关财政部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三是出于谨慎性的考虑,把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新能源补助资金时才做会计处理,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第一种做法存在着政策性的风险,当补贴资金在当年不能拨付到位,补贴政策又出现不可预计的叫停、变更等情况时,便存在了虚增销售收入的问题;第二种做法将补贴资金记入营业外收入,从财务报表的角度来看,不能够充分体现出企业产品的实际盈利水平,还可能出现成本倒挂、营业外收入异常变大的情况;第三种做法除了存在第二种做法的弊端外,如果当年补贴资金不能拨付到位,直接影响企业当年的利润情况,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监管的力度。企业在获取国家相关政策方面渠道有限,对于各部门的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也很少给予过多关注,而政府部门对国家政策的出台和发布,缺少及时、直接面对企业的宣传。相关政策的制定执行部门,可以要求地方与企业直接接触的关联部门对企业进行及时、直接的告知性宣传。如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地方国税、地税部门可以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别、有针对性的发放和公告,以达到公而告之、告而广知的效果。同时在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新出台的政策应加大关注和监管的力度,使政策确实落地执行。
相关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和保持连贯。相关政策应对关键、重要、容易出现理解不一致的内容给予较为明确的说明。同时,相关政策应该在其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保持连续和有效执行,这样企业在相关问题的会计核算上才能更接近反映事实地处理。
配套、全面地考虑相关政策的制定。税务政策和会计政策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联性,税务政策的出台,不可避免地要在会计核算或财务管理上反映出来。所以,在制定税务政策、会计政策时,应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配套执行的问题。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中央补贴资金不需计缴增值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是减轻负担,但配套的会计处理如果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最终形成的财务报表则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状况,特别是对上市企业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