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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试点创新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会计处理

 本报讯(记者 卢刚)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试点创新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会计处理事项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试点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问题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整体变更解决累计未弥补亏损
  部分试点企业,因前期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投入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指引明确,此类企业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
  指引对围绕试点企业亏损形成原因、是否已消除该情形以及这一情形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等,做了详尽信披要求。
  具体来看保荐机构、申报律师应对六方面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包括:试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同时,试点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及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试点企业报告期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试点企业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此外,还应当披露净资产折股的具体方法、比例及相应会计处理。
  研发费用资本化
  指引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首要要求即为合规性,要求试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对试点企业上述事项合规性进行核查。如有可比公司,还需对比试点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对试点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
  指引要求试点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明确资本化起始时点、依据和内部控制流程,并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审批程序。同时,试点企业还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试点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研究情况,以及资本化的起始时点和确定依据等内容。试点企业还应结合研发项目推进和研究成果运用时可能发生的内外部不利变化、与研发费用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规模等因素,充分提示相关无形资产的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政府补助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指引列明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可以作为经常性损益。
  指引明确,试点企业应结合承担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说明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列入经常性损益、而未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指引要求,试点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周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