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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率降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 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明确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邮政服务、电 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 务)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 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加计抵减应如 何进行会计核算呢? 会计的本质是对于经济活动的一种 记录和反映,因而,会计核算必须紧扣经 济活动。加计抵减本身不是一项独立的 经济活动。它是伴随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而产生的,因而该加计抵减可以理解为 是购买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一种延期折 让,只不过这种延期折让的给予方不是 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而是国家。因而 从其经济活动本身而言,加计抵减应该 冲减采购成本。 会计分录举例: 1.购买货物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 项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 项加计抵减计提 贷:银行存款等 2.购买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自 2019年4月1日起,购买的国内旅客运输 服务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抵扣,生产、生 活性服务业还应该加计抵减。费用性的 支出加计抵减时: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进项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进项加计抵减计提 贷:银行存款等 以取得航空电子普通发票为例,假 如是企业管理人员因公乘坐飞机,机票 加燃油费共计1090元。则: 进项税额=1090÷(1+9%)×9%=90 (元) 加计抵减额=90×10%=9(元) 借:管理费用 991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进项 9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进项加计抵减计提 9 贷:银行存款 1090 3.对于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 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 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兼营出口货物劳务、 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 售额的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和不 得加计的抵减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 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 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该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额和不得加计 的抵减额应直接增加营业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进项加计抵减额调减

胡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