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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企业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

 近年来,因金融市场的活跃与金融 工具的不断创新,以及企业对“去杠杆” 的不断需求,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 分逐渐在会计行业受到更多关注,而相 关企业会计准则的描述比较复杂绕口, 加之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又形 式多样,使其成为会计判断和处理的热 点和难点。
两个基本原则
原则一:是否存在不可避免的交付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对于原则一,有两种常见情形,一是 不可避免要赎回,二是强制付息。具备 其一,一般认定为具有金融负债特征。 对于不可避免赎回,可区分为赎回 本金(债权或优先股)或赎回股份(股 权)。对于赎回股份又分为自身股份或 是其他公司股份。准则规定,对于赎回 自身股权的,常见的有看跌期权。即使 未来是否行权取决于期权持有者,也应 当分类为金融负债。只有在到期后未 赎回,才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原则二:是否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 工具结算。 有些情形,不是用现金或其他金融 资产结算,而是用自身权益工具(企业 自身股份)结算。此时,就涉及到原则 二,即如果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结 算,则属于权益工具。反之,不固定则 为金融负债。对于以可变数量结算的, 其实质是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计量 的金额,用股份作为替代品进行结算, 相当于仍然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 算。而只有固定数量的自身股份才是与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独立的,按其自身价 值结算,是为使得持有方享有剩余权益。 对于原则二要强调的有两点: 一是自身权益工具,即自身股份而 非其他企业股份。 二是“固定换固定原则”针对衍生 工具, 即未来结算系以固定自身权益工具 换取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衍生工具特点有:有单独的价值;没有 初始净投资或很少;未来结算。常见的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 换合同和期权合同。 从2018年CPA教材举例看涨期权 的结算,约定未来乙可以固定价格102 元购买甲公司1000股股票,未来股票上 涨至104元,乙行权。 如果以现金净额结算,则甲公司支 付每股2元差价,总共2000元;如果以 股票净额结算,则2元/股的差价除以 104元/股,总共2000/104=19.2股。如 果以股票总额结算,也就是常规的乙公 司以102元/股的固定金额换取甲公司 的固定股份1000股。 前述以净额结算的,都是基于行权 日股票市价,结算的现金净额和股票净 额均是不固定的,唯有股票总额结算不 与行权日股票市价挂钩,符合固定换固 定原则。因此,无论是衍生还是非衍 生,区分金融负债或者权益工具,都是 同一个标准,即固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运用前述原则,基本可以解释大多 数分类: 一是优先股。约定有固定股息,每 年支付, 5年后强制赎回,则为不可避免 赎回义务和强制付息,属于金融负债。 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未来即使选 择转换为普通股,转股数也是不固定 的,比如当时1000万元购买的优先股, 到期本息合计1100万元,转换为普通 股,得看到期日普通股公允价,如果100
元每股,则可转11万股,如果110元每股, 则可转10万股,因此确认为金融负债。 二是永续债。利息虽然约定,但没 有支付期限,只是约定了支付股利时必 须支付利息, 5年后可以赎回,不赎回, 则利率上涨。该工具没有强制付息,股 利是否支付,企业可自行决定, 5年后是 否赎回,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因此既 无不可避免赎回义务,也无强制付息义 务,因此,不具备金融负债特征,属于权 益工具。 三是可转换优先股。5年期,到期 持有方可决定是否转换为普通股还是 以现金回售,每年计息,利息不可累积, 是否付息,由发行方决定。该工具属于 复合金融工具。理由是未来不可避免 地存在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 同义务。如果选择以股份结算,股份数 量也不是固定的(到期以转换日股票公 允价转,比如优先股本息1100万元,转 换日股票11元/股,那能转换100万股, 但如果是10元/股,则能转换110万股, 因此数量是不固定的),因此符合金融 负债定义。然而,不强制付息且不累 积,又带有权益工具的特点。如果改为 强制付息,即每年支付利息,且可以累 积至到期时一并支付,则该可转换优先 股就是一项金融负债。对于权益工具 部分,利息支出进利润分配,对于金融 负债部分,利息支出进损益。权益工具 部分初始确认后,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 公允价值变动。 四是可转债。复合金融工具。与 可转换优先股不同的是,转换价格不与 转换日股票公允价值挂钩,而是直接约 定转股价,比如10元/股,那么债券本息 1100万,可转换110万股是固定数量,是 一开始就约定好的,符合固定换固定原 则,带有权益工具特征,同时,又由于可 转债存续期间,有强制付息义务,因此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综上,属于复合金 融工具。 在2018年CPA教材中,对于可转 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比如原定是 10元/股,现在由于公司配股、增发等, 为了保证可转债持有方潜在利益不被 稀释,则会将原定的转股价向下调整, 这种调整的目的是确保转股后的持股 比例与现有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保持 不变。 比如,调整前转股价10元/股,可转 股100万股,转股后与原普通股500万股 的对于剩余权益的分配比例是1: 5,现 在由于对于原普通股增发100万股,那 么为了保持转股后剩余权益比例1: 5不 变,就得向下调整转股价为8.33元/股, 使得转股数为120万股。这样的调整, 不违背“固定换固定”原则。 但是,如果由于低价增发,转股价 调整原因是由于增发价格较低,确保可 转债持有人单方利益,而非为保持持有 方与普通股股东之间剩余权益分配比 例的不变,此时用教材原文“打破了这 些工具持有方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相
对经济利益的平衡,违背了固定换固定 原则” 。
例外情形——特殊金融工具
如前述,两大原则可以基本判断大 多数情况,然而存在两种特殊情形: 一是可回售工具。虽然具有不可 避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 务,但该工具本身的权益性质太强大, 主要表现为:第一,持有者仅享有最次 级权益。即在清算时,其他工具持有人 都分完后,他才能分到;第二,持有期间 没有强制要求分红权。持有期间所能 获得的现金流量总额都是基于企业净 资产的变动,而不像债权人那样,不管 企业净资产如何,都要固定回报。 比如,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合伙人 退休或退出时,要以持股公允价值退 还。但持有期间,该合伙人享有的是 最次级权益,且一切回报都是基于企 业净资产状况,无固定回报。那么该 工具虽然约定了回售义务,但权益性 质太强大,属于特殊工具,分类为权益 工具。 二是发行方清算时,才有义务向持 有方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合并报表体现
2018年CPA教材两种情形涉及合 并报表。 一是母公司有义务回购子公司少数 股东股权的看跌期权。 当子公司股价下跌,母公司就以固 定价格回购少数股东股份。从子公司 单体报表看,少数股东就是它的标准的 权益工具;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母 公司存在不可避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 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不可避免是指,母 公司不能自主决定是否行权,而是取决 于不受控制的他人,因此不受自己决定 的,就成为不可避免),符合金融负债定 义。此外,由于是衍生工具,因此是衍 生金融负债。 在集团层面,子公司股份视为自身 股份,属于不可避免的支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回购自身股份的合同义务,因 此,无论少数股东是否行权,均分类为 金融负债。 二是特殊金融工具不适用合并报表。 如前述,对于可回售工具,权益性 质特别强大(最次级权益,清算时才按 比例分得净资产,期间不能强制要求分 红,期间现金流入靠企业净资产状况), 使得即使存在不可避免支付现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的义务,也不 确认为金融负债,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情形,不适用于合并报表。比如子公司 对所有股东约定了可回售义务,子公司 层面仍将之视为权益工具,而合并报表 层面,母公司持有的可回售工具,即长 期股权投资会抵消,而少数股东部分。 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理由是,可回售 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处理不适 用于合并报表。
金融负债 与权益工具会计处理的区别
整体来说,金融负债的利息、股利确 认为当期损益,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 后续计量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 而权益工具的利息、股利是不影响损益 的,而是冲减利润分配,直接相关的交 易费用冲减股本溢价,权益工具初始确 认后,后续价值一般不变,更不会因公 允价值变动而调整。 (本版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孙正波/文